股票受益权转让协议
什么是股票收益权转让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有哪些异同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有哪些异同
展开全部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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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求答案
同时,双方约定该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回购和付款义务,则C公司可以凭借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已成为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种信托融资方式。
融资方有利用自有股权进行融资的需求,但由于各种原因(多见于限制流通或者规避税费目的),融资方不愿意或者不能将其名下的股权直接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于是采取变通的方式,即将对应股权的收益权作为标的转让给信托公司,转让价款实际就是融资数额,到期后融资方再以融资数额加上融资利息作为回购价款回购股权收益权,从而恢复股权的原始形态。
融资方通过“获得转让价款支付回购价款”的方式变相实现了“借款还款”的过程。
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有哪些项目?
展开全部 收益权转让即收益权所有人将自己有收益权的东西的收益部分转让出去。
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大致可以分为收益权的转让和债权的转让。
例如,昂道招财猫平台上的收益权转让项目就是由平台合作方乾道集团旗下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
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流动性补充,乾道财富将优质的债权项目收益权的部分交由昂道招财猫,投资者通过平台选择收益权转让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
下面具体对收益权、收益权转让、收益权转让项目进行具体介绍: 收益权是财产所有权之一。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财产所有权包含四个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权在实现所有物的价值方面也越来越被更多人所发现和挖掘。
什么是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方面的实现形式,该权利或权能的行使可以为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我们以租房为例,房屋主人不仅拥有房屋的占用权、使用权、处分权还拥有收益权,为了增加经济上的收入,房屋主人有权利将房屋出租出去,以此获得租金收入。
这个过程就是房屋主人在行使自己的房屋收益权。
大多数经济行为到此已然完结。
但如果房屋主人现在急需用钱而手上积蓄不够,而又因为房租只能到下一个月才能收取。
为了解决问题,房屋主人还可以将自己一定时期内的房租收益权转让给手上拥有现金的人以充当利息,并承诺到期还本。
这样房屋主人通过房租收益权转让获得了现金,解决了燃眉之急,而受让方通过自己手上现金交易或者说投资获得了收益。
这个过程就是一个收益权转让过程。
什么是收益权转让 所谓收益权转让,通俗一点讲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
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这些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现今,资产证券化可以是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资产的一种运营方式。
比如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转换;比如信贷资产(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如债券型基金)进行发行;比如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以及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等形式。
收益权转让就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
这里的受让方就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投资者。
收益权是财产所有权之一,收益权转让就是将财产的收益权让予他人,受让方获得他物权。
即受让方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了该财产或资产的收益权。
收益权转让的项目有以下几种: 常见的收益权转让项目多在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之中。
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土地或矿产权等、股权、债权、市政基础设施、上市公司某项资产、票据等收益权转让项目。
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和上市公司某项资产、信托最为常见。
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收益权转让也在这个新的业态中开始萌芽。
企业应收账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或未来的金钱债权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企业通常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进行融资。
一般来说,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式:(1)抵借。
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2)让售。
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
对于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可以进行出质、转让。
股权 股权的收益权转让,是在合伙企业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
除该收益权之外,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其 他权利仍由出让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让方除享有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收益权外,不享有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需向合伙企业承担任何义务。
转让期间,如涉及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财产、对外担保、重大款项支付、分红等可能影响受让人分红权的事宜时,出让方应在进行合伙人表决前提前告知受让方并征求受方的意见。
股权收益权的投资者,购买的是一定时间内的部分股权。
债权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在债权融资条件下,由于业...
什么是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通过合法途径将自己拥有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那么,我们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股权转让效力一、无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意向,且实施了转让股权的行为,但由于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书面的确认协议,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判定民事行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合同已告成立的依据之一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
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受让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受让金,其权利为取得出让方的股权;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是出让其股权,其权利为接受受让方的股权受让金。
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受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明确转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股东各方利益。
股权转让方虽有转股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受让方,未签订转让股权合同。
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缺乏必要的要约与承诺过程,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两种观点之间实质性差异在于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从股权转让事实已经发生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从有无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判断。
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直接决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是否是有权处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达成一致,是否经过了要约和承诺阶段构成了判断转受让方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的基本标准。
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表现为就转让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公司决策机构的文件记载,权利人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真实签名,转让方对股权受让对象和转让条件有明确的意向,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总之,判断股权转让中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除了转让合同之外还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实施,观点二将合同形式作为判断当事人意思是否达成一致的充要条件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成立的形式要求在公司法(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作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如认为需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书之前,双方已完成合同的实际履行,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故,认定股权转让是否成立和有效不能拘泥于有无书面合同形式。
此外,在一些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转让条件的约定存在缺陷而导致双方对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例如有观点认为,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转让价格作出约定,因此合同并未达成。
到底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尽管股权转让价格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个条款,但价格并非影响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条款,缺乏对价格的约定,可能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实质性条款上达成一致,成立合同。
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表示当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时,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据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管理性规范课以行政处罚,在规范适用上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虽未隐瞒其未足额出资的事实,但显然是隐瞒了抽逃出资的事实。
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受让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条之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司法实践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受让方亦按约全面履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现受让方以转让方抽逃出资为由反诉请求确认其与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隐瞒其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受让方在明知的情形下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该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转让方抽逃出资的事实是否构成了对受让方的欺诈?再审改判中出现的常规性错误较多。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因常规性错误引发的再审改判与发回案件占全部再审改判、发回案件的73.3%。
在具体案件类型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案件,改发原因多是因为事实问题。
因此,再审中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回顾和整理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还需要再审法官充分注意到原裁判的履行、执行情况,标的物的现状,及以原判为基础发生的新的交易、建立的新的生活秩序情况等,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原审当时的案件事实情况。
例如在再审中需要对公司类型或者公司股东的构成进行确认,但在原审卷宗中却无法获取,而股东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股权转让合...
信托是干什么的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
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
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
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
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
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
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③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
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
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
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
《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
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
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
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
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
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
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
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
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
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
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
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
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
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
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
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
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
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
什么是股权?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
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
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
一般,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
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与”,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以控制操纵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
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收买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收买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公司”,从而形成层层控制体系,日益扩大股权势力。
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主要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
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
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