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杰桃持还有啥股票
519005基金都持什么股票
再如,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因某一股东的持股超过40%的,那么就会采用股权代持协议来解决。
3、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
为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稳定入股对象,提升共同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管理决策的效率,避免因实际持股状况变动而频繁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规避同业竞争、竞业限制。
比如,国企高管人员不得投资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相竞争的企业。
负有保密义务的股东,投资设立其他与所任职企业相同的企业均可能使用股权代持方式来回避解决。
5、法律意识淡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嫌麻烦。
尤其股权转让的受让一方,认为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分红的目的,加之,办理股权转让程序繁琐,只要能够拿到应得的分红,办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所谓,认为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
二股权代持双方各有什么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对委托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可能股权代持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但是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的投资目的既不能实现,随之产生委托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向受托人(代持人、显名股东)主张返还款项的纠纷。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法院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当受托人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被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含代持股权)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虽然双方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但并不能因此对抗法院对被执行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
【具体可参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27号 翟志汉与张文福、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3)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处分(质押、转让)受托人的将代持股权处分善意第三人的,委托人仅能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相关权益,主张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相关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可参考 参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终字第539号 韩旭东与于传伟、杨敏华委托合同纠纷案】(4)股权代持协议被中途解除的一旦因受托人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将委托人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或者不同意委托人更换其他人作为登记股东的,将造成委托人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但股权仍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实际情况,委托人后期所有的股东权益都将不受股权代持协议的约束。
相关依据: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东在公司法上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有什么联系?是什么关系? 谢谢
针对同一个公司而言,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债券的人是该公司的债主。
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要说关系的话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股东享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债权人没有,但债权人享有在股东分红之前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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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线持股票有什么致命的误区?
许多投资者采取“长线持股”的策略后同样亏损,而这种损失不仅是资产的损失,同时又会使投资者遭受时间和精神上的损失。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主要是由于投资者陷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选时的误区。
许多投资者喜欢选择在股价疯涨阶段或股指在高位区域去择股建仓做中、长线投资。
作战讲究“天时、地利、人和”,股市操作也应如此。
对于建仓时机的把握,投资者应善于在每年行情低迷期去考虑中、长线建仓,而行情越低迷,投资者越应考虑以中线心态去择股建仓,因为时机的选择成功也就意味着你离获利的机会越近,而当行情不断高涨的过程中,投资者应切忌盲目建仓作中、长线投资。
选股的误区。
投资者往往买进涨幅较好的个股或是短期的热门品种去作中、长线投资,换句话说,绝大多数投资者在做中、长线的时候仍然采取了短线的选股思路,但当买入这些热门个股之后,有短线获利机会时,却往往会以中、长线投资为由,不愿轻易获利了结,最后结果是“坐电梯”,得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
对于中、长线个股的选择,投资者应善于发掘市场中价值被低估的板块和个股,同时该类个股未来有被市场尚未挖掘的炒作题材。
找到合适的目标个股后,只要目标个股仍处于潜伏期,投资者就应大胆逢低介入。
个股的选择至关重要。
如果选择的个股具备很大的炒作潜力,那么参与该类个股的炒作,中、长线持股无疑就能达到盈利的目的。
持股时间的误区。
许多投资者选择介入了一只中、长线个股不久,没想到该只个股便开始疯涨起来,但这位投资者却坚持以中、长线的思路死守,结果没过多久,这只个股走完主升浪进入调整期,这位投资者仍是死捂股票不放,到头来空欢喜一场。
“中、长线持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死捂股票很长时间,而要更多地分析该类个股未来的涨幅空间还有多大?个股完成这样一段较大涨幅空间也许要花几个月时间,也许 二、三个星期也能完成,那么中、长线持股就可以转化成“速战速决”。
持有002519的股票在什么市场申购新股哪些板块的股票在沪市申购
想法是正确的,反向思维,买股票别人越是跌越是买,越涨越卖。
但是人都是这样,只有看到盈利了才会去追,反而更危险。
跌了继续持有会让你损失时间价值,比如你在高位购买的股票,等到股票涨到你原来的成本价的时候,低位购买者已经有盈利了,而你才刚回本。
有哪些适合长期持有的股票
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
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
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大。
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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