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份额 继承
股票遗产继承问题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亲去世,他的股票我怎样继承?
父亲去世,他的股票继承手续:对于股票继承手续的办理,如果继承人对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等没有争议,应首先办理股票继承公证。
即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
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继承人如属于未成年人,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账户上。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
谁是股票遗产的继承人
另外,因我在外地工作的缘故,该上市公司上市时办理内部职工股分红托管手续时,我没能及时办理,不知会否对将来的分红造成影响?还有我在外地工作,能否异地开户买卖该股票?广州司马司马读者: 来信收悉。
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其关键首先在于明确该内部职工股的归属问题。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内部职工股是你个人以你母亲名义购买的情况下,根据该部分股票的记名来看,该部分股票应当属于你母亲所有。
在你母亲不幸去世之后,该部分股票应当属于你母亲的个人遗产。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你母亲并无遗嘱明确该部分股票遗产由你个人或其他继承人全部继承的情况下,包括你在内的你母亲遗产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均对上述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
股票交易和分红的权利也因此应当由有继承权的人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行使。
另外,虽然你母亲的身份证属于永久使用的法律文件,但是其永久的含义并非永远有效。
在你母亲去世之后,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户籍应当注销,身份证也同时作废失效。
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由其继承人所有,特别对于股票等记名财产,包括你在内的继承人应当及时与该上市公司和有关证券登记部门联系,办理上述股票遗产的更名手续,否则,将来对你们的利益将可能造成影响或损失。
关于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问题,可能因你未能及时向公司及托管部门提供有关股权证明(股东卡或股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因此公司无法为你办理托管手续及有关股份证明,但是不办理此手续,必然使你无法查询股份和分红情况,甚至将来办理股票交易手续时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因此,你与其他股票继承权人应当积极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在办理上述股票遗产分割及更名手续的同时,向该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机构申请补办该部分股票的托管手续,并变更股东名称。
关于异地开户问题,上述手续办妥后是可以的。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康考利、胡坤昆
股份继承问题
农村股份的继承,参照其他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1,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否则按法定继承;2,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原则我国《继承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参照执行;3,继承权和当事人是否已分家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解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权继承: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出资证明;(2)股东名册;(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股票继承过户是什么意思
如何办理股票的继承和过户手续:展开全部股票作为个人金融资产,可以有继承权和被继承权。
继承股票首先须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可到当事人所在的地区政府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然后由继承人持公证书、身份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股东账户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人如不到法定年龄,其继承的股份将过户到其经过公证的法定监护人股票账户。
据多数国家规定,继承所有的股票,如是经诉讼由法院裁定的,可持法院判决书(我国还有调解书),另附权利移转证明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人间,并无纠葛,无须诉讼,其过户手续须由继承人填具“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在股票背面受让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携带能证实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或公证文件)到发行机构办理过户。
发行公司如发现继承人之间有纠葛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即拒绝过户,告诉经法院诉讼裁决后方能过户。
一般说来,继承的股票过户,继承者必须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
如有遗嘱,则要由司法部门认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的分配并不完全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
如无遗嘱,家庭内部可以协议的,协议书需经公证,不能协议的,则需法院裁定。
具备了必要的法律文件,继承者可按前面所述的股票过户手续办理过户。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
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
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股权如何继承,继承人不符合股东资格要求股权
你好,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直接继承性,但实践中有关股东资格继承的实现程序和相关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旧公司法并无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反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观点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认为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有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股东地位,必须经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其依据是旧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有关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新《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一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给出了定论,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即依法定而取得股东资格。
应该说,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因为法律(第76条的但书部分)允许公司股东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排除性规定。
二、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开始。
也就是说,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以后,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
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三、股东资格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问题。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是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要其未丧失继承权,均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
合法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
多个合法继承人可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四、多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
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应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其继承股东资格后的表决权应当如何行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死亡股东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均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对于股东资格是否可以分别继承,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即继承人依照约定或法定的继承份额分别取得继承的财产份额,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共有方法处理。
但实践中股东资格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两部分,其中股份表决权通过共有方式来实现往往难以操作。
因此,多个继承人在确定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最好就股权的分割达成协议,以便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五、司法处理的相关意见。
虽然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属于当然、继受取得,但对于继承人实现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工商局要求公司凭籍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的判决书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就属于这种情形。
另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在有其中的某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剩余几个股东,甚至仅剩一个股东,剩余股东掌握公司的公章等材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无法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股东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
实践中还有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对股东资格继承存在争议的情形。
上述三种情况,当事人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继承股东资格。
首先,是否适用裁驳。
有观点认为,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属于法定继受取得,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也就是说,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因此不需要,也不应该由法院再行裁判予以确认。
我们认为,在现有的工商变更登记制度条件下,法院在审理因继承引起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时,不宜以继承发生时股东资格已当然继承,不需再行确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为,继承人只有获得了法院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才获得了行使股权财产权利主张的通行途径。
此时,法院只能承担起权利救济最后一道屏障的职责。
其次,合法继承人审查。
法院可以对原告是否是合法继承人这一事实进行审查,能够认定为合法继承人的,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
对于不是合法继承人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次,继承股权的处理。
对于多个继承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如果多个继承人就继承的股权分配比例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在判决确认多个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同时,对其股权继承协议予以确认。
如果多个继承人对继承的股权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不再就遗产析产纠纷进行审理,直接判决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出资份额,不对股权比例进行划分。
最后,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财产的问题。
实践中,...
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司股权吗,有多个继承人股权
继承事实发生后,被继承人生前未就股权继承作遗嘱或遗赠等处理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情况。
那么多个继承人是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各自取得股东资格还是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他们的股东权又该如何行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性质兼有的企业法人,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与依赖组建的,若一个股东的死亡,由多个继承人按继承股份各自取得股东资格,相互间不熟悉、不了解,破坏了股东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关系,容易引起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的事业发展,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相违背。
因此,由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继承方式是符合公司立法初衷的。
多个继承人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多个继承人间可以通过股份转让、赠送、放弃等形式把自己的继承份额转移集中到一个继承人,该继承人与一个继承人的继承方式一样,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若多个继承人不转让、不赠送、不放弃的,多个继承人宜作为一个继承共同体,取得股东资格。
继承共同体推荐一个继承人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继承共同体内部就讨论的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交由继承人代理人在股东会议上讨论,股东会以继承人代理人的意见作为继承共同体的意见。
各继承人由于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无权独立参与公司股东会,也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会表达个人意见。
各继承人应行使所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
继承共同体各继承人间的利益冲突等均于公司无关。
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司股权吗?一般情况下是股权是可以继承的。
有多个继承人股权怎么继承呢?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具体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虽然股权可以继承,但是由于股权的继承还会涉及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对于股权的继承也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有的是继承人之间对于股权的争夺纠纷,有的是公司管理人员和继承人之间的股权纠纷。
由于股权继承处理问题很复杂也很专业,在您遇到股权继承难题时,要及时向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您的股权继承权利。
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可以继承。
不同性质的企业性质规定不尽相同。
1、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
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说,股权在进行继承时,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这就导致现实中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我国《继承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但由于当时立法的时代背景以及立法技术的限制,并没有给“个人合法财产”所包括的内容给予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个人合法财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3、有关股权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公司股权,但却是以其一人名义购买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将用共同财产以一人名义购买的股份转让给一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则该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财产权购买的股份。
二是,其他股东同意购买其股权的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其股权。
该条法律不仅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权提供处理方法,为夫妻一方取得股权提供了有效的处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立法的技巧。
(2)《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中所享有的合伙份额,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者协议中有关于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
...
共有房产继承问题
不如兄弟俩制定一份补偿协议.6%的份额,而弟弟放弃继承权,这样可以省一笔过户费用。
母亲和弟弟均放弃继承权由小明单独继承的费用最低也最直接。
产权姓名不变更会对以后买卖房产过户时产生影响 房产为小明和父亲共有则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母亲和弟弟均放弃继承权的话则直接由小明全部继承,内容为小明直接支付相当于16.6份额的房产价款,则可以继承16,此处应将母亲的继承份额计算在内,继承费用大笔的支出只有继承权公证,该费用为房产价值的2%,以100万来计算仅需2万,父亲占有的一半份额应由小明和母亲以及弟弟平均继承。
小明母亲以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最划算。
假如弟弟不放弃继承。
弟弟继承以后再将所继承份额以买卖方式转让给小明 ...
股权如何继承?
1拥有股权是否就是股东? 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才能成为股东。
2,继承的是股权,股份还是股金?继承的是股权或股份。
3“股东出资”是什么意思? 公司在成立时,股东的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入股的时候入了10000现金,现在这个股价值是30000,“转让出资”的话,可以得到10000呢还是30000呢?当事人协商,一般是按市场价值出售,转让方可以得多30000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