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万五
股票万五怎么扣的?
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
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
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证券监管费(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87‰;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4.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
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
此费用按成交股票面值(发行面值每股一元,等同于成交股数)的0.06%收取。
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手续费=10000股*股价*(0.00005+0.001)上海股票手续费要加10000*0.0006的过户费
买股票万二点五的佣金概念是咋样的买股票万二点五的概念是不是这样...
成交额1.5万元,实际收取交易费用:5.00元。
股票交易费用按成交额的万分之1.8计算,成交额1.5万元,收取交易费用=1.5*1.8=2.70元根据有关规定,每笔交易最低收取:5.00元。
所以,实际收取费用:5.00元。
沪深股市交易费用收取标准如下:股票交易费用大致为: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
1、交易佣金:不高于成交额的3‰(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也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最低收费5元。
各券商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同,网上交易比较低(目前大部分券商网上交易佣金按万分之2.5至万分之3收取)。
2、印花税:按成交额的1‰单边收取。
即。
买入时不收印花税,卖出时按成交额的1‰收取。
3、过户费:沪市:成交股数的0.6‰;(深市无)。
4、沪深交易所调降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新标准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中证券登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降幅约为33%。
三年前我以每股5元买了公司5万股原始股,现在在新三板上市,价格为...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一、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四、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