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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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要减持股票都有哪些原因

但是在员工持股平台当中,员工个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人或者说是股份的认购者,他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是一个大前提。

员工持有的这个平台的股份是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的,如果说员工离开了企业,比如说退休或者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除名或由于意外事故员工身故了,那么他所持有的这个股份必须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来收购,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也就是被激励的员工。

员工也不能直接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通常是会由持股平台来选出几名代表,从员工当中选出几名职工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职工大会,持股的员工以这种二次利润分配参与母公司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先由员工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这种利润分配,然后再由持股公司按员工个人持股的数量进行一个二次的利润分配。

二、员工持股平台模式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还有国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以及信托持股。

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1、公司型员工持股平台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

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平台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2、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第二种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0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的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股东都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员工持股,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

3、员工境外持股平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里面也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它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境外的股权激励他会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外汇管制,所以操作起来是很复杂的,一旦有纠纷,员工的利益也是很难维护的。

4、员工持股信托第四种员工持股平台的模式指的就是员工持股信托,员工买入公司的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使用,他退休后会享受到信托机构里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会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是由企业以奖金的形式来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员工持股信托层一度也被认为是员工持股安排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于信托安排隐蔽了信托后面的利益主体,所以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发行审核的过程当中对于发行人股票结构当中如果有信托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励的状态,所以在A股市场上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几乎是没有的。

三、为什么进行员工持股平台 一是如果一个公司想进行大规模的这种股权激励,对几十个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每一个员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召开股东会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管这些员工的表决权占多少比例,但是召开会议的通知必须一一都通知到,如果你有一个股东没有通知到,你形成的这个股东会会议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其次就是如果公司...

持股百分之五股东减持需公告吗 最新,证监会对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

这种情况是必须公告的,根据规定: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不同比例减持吗

你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股东向通过退股将股份变现的行为,按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你公司章程里没有关于股东股权变现的规定,按法律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公司收购他的股权。

二是其他股东收购他的股份,他他通过公司收购实现股权变现,公司的股份增加,他的股份减少,其他股东收购他的股份,收购人股份增加,他的股份减少,一样的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

公司上市后,二级市场卖出,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能作为发起人。

发起人也称创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普遍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均不得作为发起人,这是由发起人所承担的创公司的任务所决定的。

其次,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如果发起人是法人的话,那么必须是公司法人。

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当地有住所,或者必须是本国人,或者本国人在发起人中必须占一定的比例。

在我国《公司法》实施以前,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

”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

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

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

但是在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

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们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

这样使我国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不过,《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还是没有完全取消。

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则发起人至少是二人。

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必须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最低人数上的限制网开一面,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法》所负有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重任,以及国有企业财力雄厚的优势。

这样灵活规定能使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实现股东的多元化,充分发挥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但同时又对它进行限制,规定发起人少于五人时,必须采募集方式设立,不得以发起方式设立,这样同样可以实现股东多元化的目的。

二是对住所的限制,即所有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发起人的住所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当中,至少需要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具体进行筹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活动。

而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所以,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

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期间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有比较重要的责任,只有当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才更加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对他们的活动进行监督,以防止他们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机会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但是,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要求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行。

这样既方便发起人进行各项活动,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同时又有利于外商投资者到中国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是看他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房,而是看他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事机构所在地是否是在中国境内。

法律地位发起人的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与正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般说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

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

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

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取得的权利或...

股票减持是利好还是利空 有哪些上市公司股东欲减持

答复:详细分析这个问题?作为企业以股权融入资本,必须按照公司企业法人及股东成员签订《股东法》条例及条约执行,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股份制企业法人为代表,投资或者合伙人以纳入股份制形式,以参与企业公司经营管理入股东大会成员的合法手续,该股东成员享有入股或分红利的平等待遇,是受到法律保护权限的制约,以各位股东行政权利都应该具有监督或调查的平等权利,如果以企业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形式,则按照公司企业以《证券法》条例及条约执行,但是以各位股东的投资入股或出资比例多少,以公司董事局及股东成员共同协商、讨论重要事宜,并达成一致共识,必须按照各项议程和具体流程来执行操作。

谢谢!...

董事通过合伙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转让是...

1、《公司法》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如何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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