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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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庄家是如何操纵股票价格的?

3、庄家坐庄某股票,可以影响甚至控制它在二级场的股价 4、庄家和散户是一个相对概念。

股市坐庄有两个要点,第一,庄家要下场直接参与竞局,也就是这样才能赢;第二,庄家还得有办法控制局面的发展,让自己稳操胜券。

因此,庄家要把仓位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仓,这部分资金的作用是直接参与竞局;另一部分用于控制股价。

而股市中必须用一部分资金控盘,而且控盘这部分资金风险较大,一圈庄做下来,这部分资金获利很低甚至可能会赔,庄家赚钱主要还是要靠建仓资金。

控盘是有成本的,所以,要做庄必须进行成本核算,看控盘所投入的成本和建仓资金的获利相比如何,如果控盘成本超出了获利,则这个庄就不能再做下去了。

一般来说,坐庄是必赢的,控盘成本肯定比获利少。

因为做庄控盘虽然没有超越于市场之外的手段无成本的控制局面,但股市存在一些规律可以为庄家所利用,可以保证控盘成本比建仓获利要低。

控盘的依据是股价的运行具有非线形,快速集中大量的买卖可以使股价迅速涨跌,而缓慢的买卖即使量已经很大,对股价的影响仍然很小。

只要市场的这种性质继续存在下去,庄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来获利。

股价之所以会有这种运动规律,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大量对行情缺乏分析判断能力的盲目操作的股民,他们是坐庄成功的基础。

随着股民总体素质的提高,坐庄的难度会越来越大,但做庄仍然是必赢的,原因在于做庄掌握着主动权,市场大众在信息上永远处于劣势,所以在对行情的分析判断上总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是导致其群体表现被动的客观原因。

这个因素永远存在,所以,市场永远会有这种被动性可以被庄家利用。

坐庄前的决策 1、庄家的坐庄路线 坐庄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市场运动的某些规律性,人为控制股价使自己获利。

怎样控制股价达到获利的目的呢?不同的庄家有不同的路线。

最简单最原始也最容易理解的一种路线是低吸高抛,具体的说就是在低位吸到货然后拉到高位出掉。

坐庄过程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庄家发现一只有上涨潜力的股票,就设法在低价位开始吸货,待吸到足够多的货后,开始拉抬,拉抬到一定位置把货出掉,中间的一段空间就是庄家的获利。

这种坐庄路线的主要缺点是做多不做空,只在行情的上升段控盘,在行情的下跌过程不控盘,没有把行情的全过程控制在手里,所以随着出货完成做庄即告结束,每次坐庄都只是一次性操作。

这一次做完了下一次要做什么还得去重新发现市场机会,找到机会还要和其他庄家竞争,避免被别人抢先做上去。

这么大的坐庄资金,总是处于这种状态,有一种不稳定感。

究其原因在于只管被动的等待市场提供机会,而没有主动的创造机会。

所以,更积极的坐庄思路是不仅要做多,而且要做空,主动的创造市场机会。

按照这种思路,一轮完整的坐庄过程实际上是从打压开始的。

第一阶段,庄家利用大盘下跌和个股利空打压股价,为未来的上涨制造空间; 第二阶段是吸货,吸的都是别人的割肉盘,又叫扎空;然后是拉抬和出货。

出货以后寻找时机开始打压,进行新一轮做庄;如此循环往复,不断的从股市上榨取利润。

这是做长庄的思路,如果把前面一种庄比做打猎,这类长庄则好比养鸡,每一轮炒做都可以赚到一笔钱,就象养着鸡下蛋一样。

打猎运气好时可以打到一只大狗熊,足够吃上一冬,但运气不好时也可能跑了很多路费了很多力气但什么也没打到;养鸡每次只捡一个蛋,但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2、坐庄的思路 以上的坐庄路线设计得很理想,但还太主观,不一定能成功。

因为做多时有出不去的风险,做空时有打下价格但接不回来的风险,要想坐庄成功还要考虑一些更本质的问题。

两种坐庄路线有没有什么共同的本质性的东西呢?比较两种思路,做长庄既做多又做空,是一种更老道的手法。

分析一下长庄的思路,发现做长庄的特点是不怕涨也不怕跌,就怕看不明白,因为涨的时候庄家可以做多赚钱,跌的时候庄家可以借机打压,为以后做多创造条件,只要看明白了,不管是利多还是利空都可以利用。

所以,这种坐庄思路成功的关键是看准市场方向。

庄家看准市场方向不同于散户的预测行情走势,庄家可以主动地推动股价,他要考虑的是怎样推对方向,推对了方向就可以引起市场大众的追随,做为启动者就可以获利。

所以,这种庄家的基本思路是把握市场上的做多和做空潜力,做市场的先导,推动股价运动,释放市场能量。

再会过头来看低吸高抛路线,其实也是释放市场能量,寻找做庄股票的过程就是在寻找谁有上涨潜力,拉抬和成功出货是释放这一市场能量。

不过这种思路只想着怎样释放市场的多头能量,而不考虑怎样释放空头能量和怎样蓄积新的多头能量,所以不够完整。

可见,不管是长庄还是一次性庄,做庄成功的关键都是正确的释放市场能量,前面的两种不同操作路线可以看成是利用不同类型的市场能量的方法。

低吸高抛思路适用于定价过低的绩优股,做价值发现。

这种股有一个长期利好作为背景,市场情绪波动和其它各种小的利空因素可以忽略,庄家可以大量收集,锁定大量筹...

大户怎样操纵股票

在股市中,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几种:垄断。

机构大户为了宰割散户,常以庞大的资金收购某种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数量减少,然后放出谣言,引诱散户跟进,使市场形成一种利多气氛,哄托市价,待股价达到相当高度时,再不声不响地将股票悉数抛出,从中牟利。

而由于机构大户持有的股票数量较多,一旦沽出,必定导致股价的急剧下跌,造成散户的套牢。

另一种方式就是机构大户先卖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筹码,同时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户的恐慌心理,跟着大户抛售,形成跌势,此时大户再暗中吸纳,高出促进,获取利润。

联手。

两个以上的机构大户在私下窜通,同时买卖同一种股票,来制造股票的虚假供求关系,以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

联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联手的大户同时拿出大量的资金购入某种股票或同时抛出某种股票以使价格上涨或下跌;另一种方式就是以拉锯方式进行交易,即几个大户轮流向上拉抬价格或向下打压价格。

如大户A先以10元价格买进,大户B再以11元的价格买进,然后大户A再以12元的价格买进,将价格轮流往上拉。

对敲。

两个机构大户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卖,另一方买,从而控制股价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当股价到达其预定的目标时,再大量买进或抛出,以牟取暴利。

转帐。

一个机构大户同时在多个券商处设立帐户,一个帐户卖,另一个帐户就买。

通过互相对倒的方法进行虚假的股票交易,制造虚假的股市供求关系,从而提高股票价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价格以便买进。

操纵股票的几种最常见的方式有哪些?

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洗售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蛊惑交易操纵: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抢帽子交易操纵: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或交易量。

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销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尾市交易操纵: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销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股票幕后操纵是什么意思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

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操纵股市?怎么操纵?

展开全部 首先它拥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后拥有。

其次也有规定操纵价格是不行的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庄家操纵股市,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但多年来,在中国股市中,庄家操纵股市有多种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国企上市的政策导向下,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维持股市的高价位,使国企股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发行价;二是一些机构(包括证券类、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运作中获得收益,或独立坐庄或联手坐庄,操纵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个人为了获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机构名义,运用机构资金,进行坐庄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归个人,如若失手,损失由机构承担;四是一些个人通过“提供”机构坐庄信息,既获取巨额“信息费”收益,又为庄家联络了一批跟庄者。

股市虽说也是一种市场行为,股价的高低反映了供求关系,当供大于求时股价就下跌,反之就上升。

但是它又有着极强的人为色彩,这是因为股市上存在着不同的客户,而每个客户又同时进行买卖两种行为,所以这个上的供求关系中常常有着很大的虚假因素。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要把股民进行区分: 散户:资金少,小量买卖股票的普通投资者。

大户:手中有较大量资金,对股市大量投资,大批买卖股票的投资者。

机构:从事股票交易的法人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类。

庄家:指有强大实力,能通过大量买卖某种股票而影响其价格的大户。

主力:指有极强实力,能通过大量买卖股票而影响整个股市的股价的特大户。

但实际上主力往往是若干庄家的联合行动,由其合力造成对市场的影响。

我们也可以简单地把股市上的各种力量理解为两方,一方是企图操纵股市波动的庄家或主力,常常由某些机构组成;另一方则是跟风的普通股民。

庄家或者主力买卖股票时的方法和我们普通股民完全不同,因为同是搏取差价,而他们手持的是成千万、上亿的资金,如果他们买入某种股票时一次投入的资金太多,就会使股价上升太快,而原来愿意以较低价格卖出的人也会要按抬高的价格来卖出,这样就无法达到他们买入较低价格股票的目的了。

所以他们在一开始买入时,总是在买进股票的同时又以更低和价格卖出一些股票,使股价无法上升。

等他们已经买进足够多的股票,或者说手里握有足够多的筹码时,就开始拉抬股价。

他们投入资金使股价节节上升,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来购买这种股票。

为了使这种股价上升得更“合理”,一开始时他们就要选择那些有潜力有题材的股票,这时更要煽风点火,火上加油。

直到这种股票和价格上升到某个高度,市场的交投也充分活跃时,他们在卖出自己的股票,我们称之为“派发”。

在这个时候,为了保持股价不下落,同时造成市场活跃的假象,他们在卖出股票的同时又买入部分这种股票,我们称之为“对倒”。

因为买卖双方都是同一家,所以他们并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吸引来大量的跟风者。

这时我们会看到买卖该种股票的人非常踊跃,但股价却不升反降。

等庄家出货出的差不多了,就把手中的筹码一股脑抛出,这时我们就会看到股价一个劲地往下跌,止也止有住。

这种情况我们管它叫“跳水”,指由于庄家抛售出而使股价一路下跌。

这就是庄家操纵股价的三部曲: 1、压低价格,暗中吃进; 2、煽风造势,哄抬股价; 3、高价抛售,获取差价。

了解庄家操纵股的手法,是理解整个股市价格波动的关键所在。

只有认识了这一,我们才不会盲目跟风,随时在波澜起伏的股市保持清醒的头脑。

“炒股”这个词实在是非常生动贴切地描述了股票买卖是的这种现象。

正是在众多庄家带领下,将股价“炒”得越来越高,不断升温。

而我们要想在这个市场越热,头脑越要保持冷静清醒,不被各种假象所迷惑。

操纵股票怎么样才算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股票中被操纵的个股有哪些特征?

一,流通盘在3亿以内。

二,日常交易不算活跃,换手率较低,日成交金额均在5000万元左右或更小。

三,该类个股走势属横盘震荡形态或震荡上升接近股价前期高点附近。

四,出现异常砸盘前几个交易日这些股票出现逐步放量的小阳走势,资金悄悄进场痕迹明显。

五,笔者10月份以来捕捉到的14个异常砸盘个案中,有11个砸盘时间出现在9:33分至9:40分内,其操纵手法和砸盘时间选择的惯性思维印正该操作行为应属同一操盘手所为。

六,砸盘卖单2000手至3000手左右,市值100----300万元,所付出的成本十分接近(砸盘部分筹码要付出一定的亏损成本) 。

七,砸盘后80%个案股价盘中立即快速拉高。

八,80%的砸盘个案经过上午快速拉升后,下午股价逐步疲软走弱,拉高后立即有筹码主动减仓的痕迹非常明显。

九,另外笔者统计了这14个不同个股砸盘出现的时间间隔周期平均在5日左右,从悄悄建仓到砸盘到出货5个交易日左右刚好适合。

大户是怎样操纵股票的?

十二股涉嫌操纵股价的股票: 万邦达,文峰股份,华丽家族,恒康医疗,健康元,新洋丰, 安硕 信息,恒顺 ,全通教育。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

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

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

其解释依据有2点: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

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

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

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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