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日
非公开增发股票一般时间是多久
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
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公告大概多少工作...
股权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后获得流通权,并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完全上市流通的A股称为限售流通A股。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变成流通股,但为了减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给股市带来冲击,所以对这部分股份上市时间有所限制。
股权分置改革当天或新股上市当天算起:1年后可抛售5%2年后可抛售10%3年后可抛售全部部分上市公司对抛售条件有另外规定:限售流通股上市是利空还是利好,是相对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会增加市场的抛压,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为了能让抛售的价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关利益方会想办法将股票价格做上去,这又变成了利好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也叫定向增发。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所谓非公开发行,也就是增发的这部分新股,不会在二级市场上公开发行,而是定向给一些投资人或机构,向他们出售。
A股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通常有一年的限售期,发行新股的大股东如果也要认购这些股票的话,有三年的限售期。
作为投资人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有一定投资价值。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对于二级市场上股票的市价,通常有一定折价。
你如果看到一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的话,会注意到公告里提到“价格不低于每股XX元”。
举个例子:中国中铁2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拟以每股不低于7.65元的价格,向包括控股股东中铁工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增发不超过15.69亿股,募集不超过120亿元资金。
截止今天收盘,中国中铁的股价是20.8元左右,可以看到,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非常低。
那什么叫“不低于”7.65元呢。
中国中铁会定向,向一些投资人和机构发出邀请,接收到邀请的投资人和机构,可以在中国中铁规定的时间,向中国中铁报价,报价必须高于7.65元每股,最终价高者可以得到非公开发行的新股。
所以在大多数时候,投资者买到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都会低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市价。
所以只要买到了,就会有一部分浮盈。
但是因为存在一年的限售期,也就是说,在一年内是不允许卖掉这部分股票的。
所以尽管是以“优惠价”买到的股票,不知道一年后的行情会怎样,所以仍然存在一定投资风险。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还有很多概念,就不一一列举了,有兴趣可以百度一下“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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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是利好。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前二十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
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
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
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
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
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
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因此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
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批文 多少时间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有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 制性。
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注:非公开发行豁免针对的是发售行为,故称“ 交易豁免”,这与“证券豁免”是有区别的。
所谓证券豁免,主要是指对政府发行的证券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 证券的豁免。
两种豁免的区别之一就是在再发售行为(second offering)时,交易豁免下的证券仍需受到发行审 核,即其再发售行为需要再次证明符合豁免条件。
在证券豁免下,豁免的效力持续存在于该证券之上,即再发 售行为可以获得当然豁免。
)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 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 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 市场效率得以发挥。
(注:SEC v.Ralston Purina Co.346 U.S.119,1953.)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 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是不是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
从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份。
董事会公告期间,公司股票停牌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非公开发行,应当符合品牌要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一般在10日内公告大部分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时间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停几个月。
除了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外,其他一些因素也被暂停。
2。
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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