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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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股票承销协议是怎样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是如何的?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承销协议书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欲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 2、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保荐和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承销商。

4、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规范以及本协议条款,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各项义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和承销 1、股票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为准。

2、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方式采取代销的方式。

3、承销及保荐期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不超过90天。

保荐期间包括两个阶段:股票发行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股票发行阶段自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甲方的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止;持续督导阶段自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为甲方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仍应当继续完成。

4、乙方保荐代表人的构成 乙方指派两名保荐代表人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指定一名人员为项目协办人。

甲方股票发行前,乙方若需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应通知甲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在甲方证券发行完毕后,乙方不得更换其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但乙方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乙方或被证券监管部门从名单中去除的情形除外。

5、甲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①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其已向乙方提供了包含甲方及其本次股票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和资料;包含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成份;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作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不存在具有误导性的疏漏;自甲方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甲方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的情形;甲方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上述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作出的。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持续督导结束日前(包括当日,下同)的任何时候,如果甲方了解到任何将使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甲方在此确认,由于其违反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本次协议约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乙方保证具有保荐及承销本次股票发行的能力;乙方指定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 ;乙方保证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都具备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资格(包括并不限于对证监会上报本次股票发行材料的资格);其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其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有权合法从事保荐工作;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保荐人和承销商的情形;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具有从事保荐工作的资格,未被证券监管部门从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名单中除名。

6.保荐工作的内容与乙方的保荐职责 ①乙方应当尽职推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 对甲方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甲方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工作。

? 依法对股票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向证券监管部门出具保荐意见。

在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涉及甲方股票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协助甲方作出发行和上市时机、发行价格等有关事项的决策。

②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当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不签订承销协议吗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及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是承销团承销的话除包括以上各条外还应有以下几条:1、包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认购方法,或代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退还方法2、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3、承销份额

什么是股票承销以及股票承销有什么方式

证券承销是间接发行证券的一种方式,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行为和制度。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

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إ1、证券代销,又称代理发行,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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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为什么应同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那么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为什么应同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的条件是什么?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为了保证证券承销业务顺利进行,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应当载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承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付款方式及日期、费用和结算方法;违约的法律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等。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符合承销证券的资格和条件。

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方面的条件。

证券专营机构具有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证券专营机构具有1000万元以上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1000万元以上的证券营运资金。

2.人员方面的条件。

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要求的条件,并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办公及经营方面的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的过半年,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两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获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后,方能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券商怎么承销股票发行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股票承销的两种方式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

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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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多少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竟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

承销团是指: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这样每一家承销机构单独承担的风险就减少了。

承销团至少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组成,至于究竟需要几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要取决于证券发行规模、发行地区。

在承销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销商是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是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的实力雄厚的大证券公司,一般由竞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其任务主要是负责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等文件,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等。

承销团的成员确定后,主承销商应负责与其他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明确承销团各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成员推销证券的数量和获得的报酬;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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