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什么?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
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
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
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
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
目前国内股票质押有哪些玩法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银监会21日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质押吗?
股权是可以质押的 质押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下称办法)执行即可。
根据《办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注意下列问题及程序: 出质的股权范围: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通常为上市公司)。
有权登记的单位: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出质的前提条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备注出质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授权)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解除质押: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质押注销或撤消的,均按照《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现在如何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
1.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质权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权合同的订立只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质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质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质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
质权的变动之发生,除质权合同外,还必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即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
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生效往往先于质权生效。
但如果出质人不依约履行公示公信义务,质权未能生效,在此情形下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应当由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于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出质股权价值的合理信赖,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出质人一方应依据订立质押合同时出质财产代表的价值范围内对质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票质押贷款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我行当地分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目前国内股票质押有哪些玩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要求:个人客户要求300万以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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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股票质押业务银监会有哪些规定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银监会21日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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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什么?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
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
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
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这种表述欠妥。
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进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有什么要求
没什么要求,可以是公司法人持股 也可以是个人持股出质~~~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一 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
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二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一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