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特罗尔油田服务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被审计单位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合伙人还可在服务两年 包括当年吗
2004年2月通过对 “ 分支井钻井技术研究”,申报并获准 5项专利,于2005年元月钻成了冀东油田高29支平1分支水平井;在科研的带动下,我公司一步一个台阶,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了国内同行的先进水平。
利用这些先进技术在胜利、中原、西北分公司、华北、塔里木、吐哈、冀东、江苏等油田完成各项技术服务300余口井。
2005年度西北分公司定向井技术服务队伍综合评比中名列第二,被授予“优秀施工队伍”的称号。
什么是股票发行路演?首次公开发行的询价制度是怎么回事?
路演(Road Show),也叫路演推介,是股票承销商在发行前帮助发行人安排的调研和向投资者进行推介的活动。
一般来讲,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和网上向公众投资者的路演推介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
对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推介,通常选择现场路演推介的形式,承销商先选择一些可能销出股票的地点和可能的投资者,带领发行人逐个地点去召开会议,向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情况,同时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对于网上的路演推介,承销商可以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承销商和发行人通过现场路演推介,可以比较客观地决定发行量、发行价(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发行时机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询价制度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采用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目前这些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询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初步询价,征询发行价格区间。
专业机构投资者分别向主承销商提交报价,主承销商同发行人在报价总区间内选择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公布。
第二个阶段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征询发行价格。
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公布的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规模内选择一个或多个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后,将所有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申购价格*申购数量)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发行人和保荐人根据总的申购情况选定一个合适的价格作为发行价格。
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将不能获配股票,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申购将按照超额认购情况获得基于申购数量的一定比例的配售。
询价制度使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中来,使一级市场发行价格更好地体现市场供求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是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定价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IPO的发行为什么会影响对公司的控制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
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
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上市以后,企业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流通,如果有其他人要收购你的企业,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可以进行恶意收购,如果成为大股东,就可以控制你上市后的公司;另外,如果其他几个股东合起伙来,也可以控制公司,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公司创始人被迫离开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当年乔布斯也是被逼离开苹果的。
反观,如果企业不上市,股份不公开流通,即使有人要买你的公司,你自己也可以选择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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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预披露公司能提供哪些信息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即首次公开上市,英文全称 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
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
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才实行IPO,因为最近一年的主要任务是股改经过一年的股改,这个任务才基本结束,那么股市当然就要恢复它的基本功能了。
除了IPO外,还可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融资手段。
IPO带来的好处那就是给股市带来新的血液,好的投资品种,给股民好的投资回报。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沪深主板的IPO规范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再融资管理办法于5月8日正式实施之际,新IPO办法的征求意见表明市场融资的全面启动已经箭在弦上。
与老办法比较,新 IPO办法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改进。
1、申购方式上,由股票市值配售恢复为现金申购。
股票市值配售推出的背景,是由于股指大幅下跌造成持股的投资者深度套牢,管理层意图以配售的新股对持股的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以缓解压力。
目前来看,股改的施行以及股指的回升,已使股票市值配售制度存在的土壤消失,恢复为现金申购是势在必行。
2、对IPO公司的财务要求具体化,而且严格化。
以前,只要公司发行前连续三年盈利,即可实施IPO。
新的办法规定,IPO公司需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超过3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对IPO公司的财务要求具体化、严格化,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3、老的发行管理办法规定,IPO公司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新的办法改为规定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这就对公司发起人的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至于中小板的IPO,其股本总额应该会有另行规定。
4、取消了IPO的融资上限。
老办法规定,IPO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两倍,这是一条对恶意圈钱的限制性规定,在对一些居心不良的公司起到约束作用的同时,也对一些优质公司有所伤害,可能造成杀敌五百,自损五百。
随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逐步提高、上市公司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IPO公司的行为也趋于规范。
因此,取消融资上限,能够更好地使资本市场为优质公司提供服务。
5、引入“绿鞋”制度。
“绿鞋”制度,即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
对于主承销商而言,“绿鞋”制度的引入使其在承销中更为灵活,既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对优质上市公司股票的申购需求,也有望提升承销中的收入。
对于IPO公司而言,“绿鞋”制度的引入能够提升融资规模,也可以稳定其二级市场股价,提升公司形象。
6、取消IPO的一年辅导期。
新的办法取消了老办法的拟 IPO公司在上市之前必须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的规定。
从具体操作上来看,一年的辅导期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作用,该出的问题照样在出,而且可能被掩盖得更好了,徒然拉长了拟IPO公司的上市道路,浪费了成本。
因此,取消一年辅导期,并佐之以提高对保荐人的要求、严格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工作效率。
总体看,新IPO办法的几处重要改进,是符合市场发展进程、顺应市场发展形势的,其实施有望在提升市场吸引力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实现纳斯达克上市,需要经历几个步骤?都需要哪些...
标准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达及收益总额达分别达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纳斯达克上市条件 企业想在小资本市场上市,只要符合下页的三个条件及一个原则,就可以向美国的SEC及NASDR申请挂牌。
先决条件 经营生化、生技、医药、科技〈硬件、软件、半导体、网络及通讯设备〉、加盟、制造及零售连锁服务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
消极条件 有形资产净值在美金五百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税前净利在美金七十五万元以上,或最近三年其中两年税前收入在美金七十五万元以上,或公司资本市值(Market Capitalization) 在美金五千万元以上。
积极条件 SEC及 NASDR审查通过后,需有300人以上的公众持股(NON-IPO得在国外设立控股公司,原始股东并须超过300人)才能挂牌,所谓的公众持股依美国证管会手册(SEC Manual)指出,公众持股人之持有股数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国的整股即为基本流通单位100股。
诚信原则 纳斯达克流行一句俚语:「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 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时间会证明一切)。
意思是说,只要申请的公司秉持诚信原则,挂牌上市是迟早的事,但时间与诚信将会决定一切。
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是富有挑战性、激动人心的过程,大胆的决定、上市团队的卓越表现和良好的市场状况,“天时、地利、人和”的协调实现,将会展现立足美国资本市场的中国公司的成功者的风采和形象。
1.组建上市顾问团队 公司得以在美国最终上市,往往是一个有效的上市顾问团队成功运作的结果。
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公司须组成一个包括投资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在内的上市顾问团队。
其中,投资银行将牵头领导整个交易和承销的过程。
在考虑投资银行的人选时,公司应充分了解投资银行是否具有曾经协助过该行业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经验以及其销售能力。
公司选择的法律顾问必须具有美国的执业资格,同样,公司应考虑其是否有证券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根据美国一般会计准则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调节若干数据以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报表要求。
2.尽职调查 公司将在上市顾问团队的协助下进行公司的管理运营、财务和法务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将为公司起草注册说明书、招股书、路演促销等奠定基础。
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业务状况,以便于起草精确和有吸引力的招股书,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以及发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对发行公司的财产和有关合同协议作广泛的审查,包括所有的贷款协议、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许可,等等。
此外,他们还将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进行讨论。
同时,主承销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提供有关在注册说明书中的事件的意见。
承销协议书将约定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出具有关公司的合法成立及运营、发行证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见。
此外,承销协议还将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关于注册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见。
最后,发行公司还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确认注册说明书中的各种财务数据。
3.注册和审批 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在公开发行之前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且向大众投资人提供一份详尽的招股书。
注册审批是上市的核心阶段。
公司、公司选任的法律顾问和独立审计师将共同准备注册说明书的初稿,因此,法律顾问的能力和经验在此阶段会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注册说明书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书,第二部分包括补充信息、签字和附件。
招股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必须符合美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必须真实地披露相关表格要求的信息。
通常,对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与美国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过去5年的业务、风险因素、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东、关联交易、资金用途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此外,招股书也是促销手册,招股书必须描述发行公司的“亮点”,以吸引投资人。
承销商及其法律顾问将对初稿进行认真地审查,并作出评论。
当注册说明书准备好...
创业公司怎么写合伙协议,股权分配,退出机制
展开全部 创始股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 ,致力于 ,发展愿景是成为 。
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 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 分工 甲方:出任 ,主要负责 。
乙方:出任 ,主要负责 。
丙方:出任 ,主要负责 。
第五条 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 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
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 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
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
一间美国本土的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指标?
获美证交会批准,部分企业反对涨价 本报综合报道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已经获监管机构批准,提高企业上市收费标准,并向全部股票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的3200家企业提供更多服务内容。
纳斯达克在6日的声明中称,提高收费标准从今年的1月1日起执行。
这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也使纳斯达克能免费为企业提供新闻发布和互联网广播。
企业上市费用占纳斯达克总销售收入的10%以上。
此次调价也伤害到部分企业的利益,包括赛灵思XilinxInc.与InternationalSpeed-way Corp.在内的30多家公司要求证交会驳回纳斯达克的涨价计划。
但美证交会认为纳斯达克这一举措是合理的。
美证交会在批准公告中指出:“委员会认为目前对公司上市竞争正逐渐激烈,而在此类竞争中,应该保障那些对新股上市有竞争力的公司的合理收费。
” 根据纳斯达克递交的涨价计划,在外流通股数超过1.5亿股的公司涨价幅度最大。
年费将从75000美元调高至95000美元,相较纽约证交所类似规模的公司挂牌年费则至少需要139500美元。
至于在外流通股数介于5000万股至7500万股的企业,涨幅最小,涨价后的年费45000美元,涨幅约1.2%,而纽约证交所为46500美元。
纳斯达克已经在全球很多地方设立分支结构,并在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到纳斯达克来上市。
美国股票市场上市规则摘要纽约证券交易所 最低投资者数目 50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0万股(全球)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1亿美元(全球) 最低招股价 不适用 市场庄家 不适用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不适用 税前盈利 1亿美元(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累计计算) 公司管治 需要 纳斯达克全国市场 准则一(市场规则4420(a))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8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100万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则二(市场规则4420(b))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18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2年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不适用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则三(市场规则4420(c))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20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4名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不适用 税前盈利 7500万美元(或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美国证券交易所 最低投资者数目 800名,若公众持股数量超过100万股,则为400名 最低公众持股量 5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3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3美元 市场庄家 不适用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4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75万美元(最近1个财政年度或最近3个财政年度其中的两年) 公司管治 需要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 最低投资者数目 3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0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5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4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1年;若少于1年,市值至少要达到5000万美元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500万美元;或上市股票市值达5000万美元;或持续经营的业务利润达75万美元(在最近1个财政年度或最近3个财政年度中的2年) 税前盈利 参阅上文资产状况规定 公司管治 需要 附注:上述规定适用于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作首次上市。
其他证券的上市规定会有所不同。
中国公司在美上市指南美国的证券市场概况 美国最大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当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中,购买和出售的订单传达到中心,由中心的专业人士通过维护系统以使买卖的订单匹配,从而实现交易。
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是通过券商之间连接的计算机终端和报价单来完成的。
最著名的场外交易市场就是纳斯达克(NASDAQ),券商作为中介代理人匹配客户之间的订单,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证券交易。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其筹集的资金居股市之首。
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将近2800多个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来自51个国家的470个外国公司。
2003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为15家,市值达到89亿美元;亚太地区共有82家公司,市值达728亿美元。
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公司、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成员公司,构成了这一交易市场。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满足了最严格的上市标准,其范围包括从最大、最著名的蓝筹公司到许多世界顶级的技术公司和年轻、成长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国公司。
在美国,大概有35000个公司的股票在场外市场交易。
纳斯达克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电子询价系统,存储和提供每秒更新的来自全国联网券商的场外报价。
有6000多个公司的证券在该系统上询价,现有包括搜狐、新浪、网易三大中国门户网站在内的十几家中国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
当今的纳斯达克市场已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对手,许多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大公司已选择了纳斯达克,如著名的微软、英特尔、苹果电...
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主板以及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
主板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无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