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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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怎么分配?

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投资性财产,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价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分割时,只有充分考虑到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所以,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都是按照数量和比例来对股票等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补充说明:基准日: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及以后交易日交易的股票称为"除权股票"或"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准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股票所代表财产的特有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不同的特点。

一是股票的价值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在分割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股价,也可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二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如果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分割股票,双方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

夫妻离婚时股份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吗?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

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

在对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

夫妻离婚时,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市场价格。

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

因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由另一方拿取对价款的方式,而不是采用硬性地判决双方各拥有一半数额股票的分割方式,这是法院通行的作法。

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及其特点?

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

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

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

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股票,与债券、基金等都属于有价证券,都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 一是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起伏不定。

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投资性财产,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价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

分割时,只有充分考虑到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

所以,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都是按照数量和比例来对股票等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

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股份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份离婚时怎么分?股份是不是夫妻共同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对其股权的分割。

在分配股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依照夫妻财产制中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如果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双方对此又没有约定,依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属一方个人拥有的财产。

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

(2)讼争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转让的股票。

股票是否可以转让关系到下一步实际分割的进行。

现时发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众发行分为两种:如社会公众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

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由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和操作。

后者是在企业进行股份改造时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

两种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处。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当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股票判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

因此,此类股票不应当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因为它只能由作为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

另外,一般来说,内部股股权的转让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规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职工间转让。

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离婚时对方炒股盈亏怎分割

离婚案子没有获胜的一方。

离婚分割财产时,基本上按照夫妻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

财产的具体分割办法,可以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不一定必须变现分割。

在确定小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依据下列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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