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 22 ~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
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上诉就是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 根据公司法解释: 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后并公开上市交易的。
那么上市公司就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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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起即将要实施的新规有哪些?
展开全部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将被处万元内罚款;保险公司将全面实施“双录”;海关总署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在广东未经许可不得用微信组团出游;河北4.5吨以下货车可不办经营许可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11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施行,影响我们的生活。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明确责任 11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要求的需要,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需要细化《办法》有关域名服务监管制度。
工信部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 将被处万元内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10月13日发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而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规定,拍卖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保险公司将全面实施双录 近日,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此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何为双录?就是投保时,录音录像。
记录方式可有两种:一是为录音、录像同步采集。
二是为录音、照片、投保声明书同步采集。
海关总署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海关监管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并对海关监管区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作出原则性和统筹性规定。
广东两新规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1、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 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 7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其核心内容,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知情权和救济权等作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辩护律师凭相关执业证明材料,可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
会见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
2、未经许可不得用微信组团出游 《广东省旅游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旅游条例》突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和经营规范,对民宿、网络经营旅游业务、旅游搜索引擎、智慧旅游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旅游综合监管、信用档案、文明旅游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时下热门的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从事组团活动,《广东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河北三新规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1、《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4.5吨以下货车可不办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15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及宣传贯彻情况”新闻发布会。
会议宣布,《河北省道路...
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 22 ~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
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上诉就是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哪些企业可以上新三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挂牌新三版的企业基本标准如下: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实践中,有些企业可能刚刚成立没几年,认为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都很低可能达不到挂牌的要求,其实不然,新三版这个市场主要看中的是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长性,并没有硬性的要求每年的营业额或者利润必须要达到某个标准;有些企业认为公司从设立至今特别的不规范,怕有一些财务或者法律方面的问题影响挂牌,实际上,挂牌新三版之前都需要券商、律所和会所三家中介机构配合一起为企业服务,在挂牌新三版的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通过律师和会计专业的角度,不断发现企业的问题,从而为企业解决问题,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规范企业的过程,为企业避免法律和财务上的风险的过程。
因此,企业现有的一些问题并不是不可解决的,借助中介机构这个外力企业会越来越规范。
只要公司想要不断的发展壮大,想要越来越规范,上市是一条捷径,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挂牌新三版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如何审核企业挂牌申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查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挂牌企业如实披露信息和依法合规经营。
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但不是没有标准;包容亏损企业,但绝不包容“造假”企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已逐条细化业务规则中的“五加一”条挂牌准入条件并向市场公布。
凡符合挂牌准入条件、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基本要求的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都将同意其挂牌。
一、审核程序及标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主要围绕“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进行设计和安排。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为提高效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后,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反馈意见,并请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反馈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5-10个工作日内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后,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同时,履行证监会核准事项,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挂牌准入的审核标准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尽量减少挂牌审核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上述“五条标准加一条兜底条款”进行逐条细化,进一步明确挂牌条件基本标准。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的,原则上同意其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
同时,引入社会专家,以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多角度和视野审视信息披露文件,为挂牌审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从而提高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与IPO审核中须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作判断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所谓“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有偶发性交易或事项;同时公司不存在会计准则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挂牌审核的四大特点基于企业多元化和投资者专业化等特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核制度方面有如下特点:一是强化自律监管职能,做好与行政许可程序的衔接。
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为高效便捷,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后,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
二是建立主办券商推荐和终身持续督导制度。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通过尽职调查、内核等程序决定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并推荐挂牌。
在挂牌后,主办券商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促进挂牌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自律监管。
三是在挂牌准入条件中不设财务指标。
为了提高覆盖面和包容性,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不设置财务指标要求,但要求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由市场和投资者自行判断。
四是融资方式灵活快捷。
为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融资豁免履行核准程序,股份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并可分期发行。
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的资金需求,申请挂牌公司可在申请挂牌同时申请定向发行,也可在审查期间提出定向发行的需求,亦可在挂牌后定向发行。
在融资对象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具备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供稿)
新三板挂牌什么意思?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在三板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即老三板,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2002年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
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2002年8月29日起退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另一类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成交,即新三板。
新三板针对的是在创立初期、有一定产品、有一定模式、处于发展初期的股份制公司。
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正式启动,其主要目的是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建设模式,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创新型企业的具体途径。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试点正式扩大至全国。
挂牌资质新三板被誉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孵化器,可以通过价格发现、引入风险投资、私募增资、银行贷款等方式增强挂牌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通过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可以促进挂牌企业健全治理结构,熟悉资本市场,促进试点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
截至2009年6月,共有85家企业参与试点,其中已挂牌和通过备案企业57家,正在备案企业10家,年底挂牌企业预计将超过80家,挂牌公司涵盖了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文化传媒等新兴行业,有9家挂牌公司完成了共10次的定向增发股份,融资4.66亿元,平均市盈率16.38倍。
挂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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