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营股票今天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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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出现问题该如何解决

(3)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1)股东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2013年多选题)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帮凶”的连带责任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叫合营企业?什么叫合资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资企业一般指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合营者目前只限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和个体企业。

经审查机关批准,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合营企业还不能发行股票,而采用股权形式,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盈亏。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是由外商提供工业产权、机器设备和一部分外汇现汇,中方提供现在厂房、设备、劳动力和一部分人民币资金。

所需占用的土地按年向中国政府支付使用费或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中方出资的一部分。

目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利用合资经营进行融资应重点评估: (1)要保证是真合资。

要防止通过假合资骗取国家优惠等行为; (2)外汇平衡问题; (3)价格的评估; (4)合营各方出资的作价问题; (5)在利用合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评估中,必须始终站在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不能仅站在合营企业的角度,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从而使国家受损外商得益。

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万美元。

外方提供资金、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

中方可以土地、厂房、现有设备、配套设施入股。

本司可根据中方企业自身条件提供对口项目策划: 1、畜牧养殖及产品深加工 2、矿泉水生产、果汁饮料生产 3、果蔬储藏与保鲜 4、玉米、马铃薯、大蒜等农产品深加工 5、高附加值农作物种植基地 6、医药保健产品 7、纺织产品 8、植物降解、环保餐具与包装品、建筑建材与各类化工行业产品 怎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 运作程序说明 一、中方企业向本司咨询,索取手册,了解动作过程对于尚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企业,本司可以提供初步调查研究报告、策划书。

二、中方企业将下列书面资料邮寄、送...

请问一个会计问题. 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持股比例分别是多少...

1,子公司,51%--100%,子公司还有一条是由管理模式决定的,子公司的决策权在母公司手里。

2,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3, 合营企业也是20-50%,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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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资公司,我方占股30%。

在股东会上如何能拥有否决权

主要是在公司章程中要做出明确约定,可选方法如下:1. 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决策必须有70%以上的股份同意方能通过,这样可以确保您有否决权(适用于两个股东且股份比例为7:3的情况)2. 在章程中约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若有30%股份反对,则不能通过,这样也可以保证您有否决权3. 在章程中约定,您的30%股份是分红权比例,但表决权比例可以更高些,如您有30%的分红权和51%的表决权,这适用于特定情况,如您掌握了关键的技术或者资源,虽然投资比例小(甚至没有现金投入),但却可以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从而保证否决权4. 若是公司有多个小股东,您可以联合众多小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将他们的表决权集中起来由您使用,这样也可以保证您的否决权注意,以上各种方法必须要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约定,或与小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否则在操作中很难保证

我想问下股票的每股价值是怎么定的?? 怎么计算是升还是降??

每股价值是市场买卖双方定,比如600888,昨天10.2元,今天13元,涨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

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期利率。

但是,证券交易所也可能产生下列消极作用: 1.扰乱金融价格。

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因此,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实际交割并不大。

而且,由于这类交易其实并非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价格。

2.易受虚假消息影响。

证券交易所对各类消息都特别敏感。

因此,只要有人故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者谎报企业财务状况,或者散步虚有的政治动向,等等。

都可能造成交易所价格变动剧烈,部分投机者就会蒙受重大损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大获其利。

3.从事不正当交易。

从事不正当交易主要包括从事相配交易、虚抛交易和搭伙交易。

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多种途径,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按其限定价格由一方买进、一方卖出同种数量的证券,以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正常价格。

虚抛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价将证券抛出,同时预嘱另一经纪人进行收购,并约定一切损失仍归卖者负担,结果是可能造成该证券的虚假繁荣。

搭伙交易是指由两人以上结伙以操纵价格,一旦目的达成后,搭伙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伙(搭伙者或者在公开市场暗中买进其所感兴趣的证券以免这些证券的价格抬高,或者通过散步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压低其欲购进的股票价格)和期权搭伙(投资者按有利的价格购买证券,这通常是通过打通公司董事会而获得,一般是从获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给董事)。

4.内幕人士操纵股市。

由于各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这些人有可能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直接利用内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买入,等宣布时高价抛出;若公司将宣布不利消息,则在宣布之前暗中抛出,宣布之后再以低价买入。

5.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作弊。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股票经纪商的作弊行为可能有倒腾(即代客户一会儿买入一会儿卖出,或故意紧张地劝说客户赶快买入或卖出,以便其从每笔交易中都可获佣金)、侵占交易佣金、虚报市价、擅自进行买卖从而以客户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或者虚报客户违约情况从而赚取交易赔偿金。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进行股票买卖、同时股票经纪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经纪商秘密地共同从事股票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组织有下列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

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

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

理事长总理业务。

(三)证券交易所的种类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

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

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

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

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

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内部股份转让协议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律和操作经验。

由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产生的纠纷。

完备、细致的股份转让协议,是由结构科学、记载明确、细致周到、逻辑性强的合同条款组成。

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情况具体约定,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个性化的条款是对交易信用的有效补充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

有的条款是经过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考验的,是许多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反思。

执业律师代理客户起草和审核股份转让协议,研究和掌握个性化条款对于预防欺诈、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和争取诉讼上的主动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部分股份转让合同的个别条款股东权转让协议(也叫股份转让协议),是就目标公司的股权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东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股东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那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合同标的。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记载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和附加条件等内容。

目标公司的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和最后年检的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出让方股份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其股份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特别约定的股份转让的附加条件。

(二)转让标的。

股权转让标的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还是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前的出资,还是目标公司的某项资产或设备?我们认为股权转让的标的应当是股东依法登记所享有的公司股份,及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和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是指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式登记的,记载在出资人名称之上的股份。

登记的股份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所记载的出资和占有股份的比例应当是一致的。

如果股份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和股份比例为准。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在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金、人才、设备等资产,以及对公司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表现为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资产中所享有和占有的份额。

股东责任由法律规定,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侵犯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非法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股份转让应当是出在公司依法被设立之后,包括出资额、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在内的概括的转让,不仅仅是股东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可以是设立公司之前出资人的投资行为,也可以是公司设立之后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

出资作为投资行为,出资是指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之前,依据出资人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交纳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交付现金,交付出资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出资人的性质与公司股东的性质不同。

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例如不依法交付作为出资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被追究的是出资人违反投资协议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股东责任。

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该份额名下的股东在公司的不同时期,享有对公司各项资产、权利和责任所有权的份额。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成立之后,公司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关于公司股份所体现的股东权利、利益和责任的转让,是关于股份和股东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股权行为,具有物权行为的性质。

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

(三)约定的转让价金。

股东权是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转让股份的价金是股东权转让的合同对价,股东权转让的价值属于非上市流通的股份,与出资额和净资产有直接关系。

股份价格可以高于股东当初的出资额,也可以低于股东的出资额;可以高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也可以低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

转让股份的购买价也叫价金,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其中股东权益通常包括依附于转让股份所涉及的现时资产和权益,以及目标公司未来的潜在的价值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公司资产包括股份所代表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

合资公司法人大股东被收购 小股东怎么办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四)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

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五)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如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

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的资产、负债评估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

...合资企业 A为中方,B为外方 A投资60万与B投资140万成立合资公司

楼主你好!首先回答关于股权变更手续的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要进行股权变更,应首先到商务主管部门(一般为地方商务委员会或商务局)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然后凭审批结果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次,关于是否违规的问题。

由于您介绍的情况有限,很难笼统的说是否违规。

不过,根据您的介绍,本次收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权,且收购后该企业将有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如果本次被收购的股权不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及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的规定,则估计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

最后,关于外方低价收购中方股权的问题。

首先,很难判断20万是否就属于低价,因为,公司收购的价值评估一般是以公司净资产为依据的,该公司经过经营,可能存在亏损的状况,此时,则股东的股权会贬值,如果该A方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本身就不高于20万元,则B方以20万元收购也不能就认为是低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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