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需要补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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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股东要补充质押股票

(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补充质押是买股进去质押吗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质押的补充公告,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回购期间,股票的相关权益仍然属于股东。

股票质押回购目前是比较好的一种股票融资方式。

作为实际控制人,股票的质押不会引起持股份额和控制权的变化,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方式。

至于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其具体的资金投向,若用于企业的扩大经营、并购重组等,是利好。

楼上关于流动性的说法不妥,本身控股股东的股权就是不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

补充质押是买股进去质押吗

展开全部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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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股权质押?还要什么附加条件?

论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6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

”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

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

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

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

《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

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

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

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

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

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

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

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对此意见,我个人不敢苟同。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

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

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

股权质押是补充质押还是质押

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首先。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变卖质押的权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

股票质押款可以应用于股票质押款可以应用于哪些用途

一、股票质押实现创业板借壳上市这里面的股票质押的花样,是质押完全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完成所有权的转换。

我见过的一个很牛逼的案例,标的是某创业板股票(前提:创业板目前禁止借壳上市),他们居然靠股票质押借壳上市了。

大概流程是这样的:1,大股东将大部分股票(足够变更实际控制人,可分批实现)通过场外质押的形式质押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借壳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要公证。

(这几个都是非常重要的伏笔)2,大股东拿着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借壳向大股东支付的成本)愉快地玩耍去了,到期了还不起钱了。

3,资产管理公司拿着公证过的协议向法院起诉:根据协议,如果投资人在x期限内无法还款,则质押物归我方所有用来保证资金安全。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大股东无法还款,双方同意以此种偿还债务,偿还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法院宣判后,资产管理公司找登记结算机构划转股权、公告。

4,以上步骤都是司法程序,划转股权是为了保证出借人资产安全,证监会管不着法院执行,所以。

到这一步,就以非常巧妙的形式通过股票质押实现了股票所有权的转换。

5,风平浪静内外部矛盾都差不多了,开始一通装啊,技术、资产、人员,就一个字:装。

大旗一换,新公司成立啦。

———————————————————————————————————————————二、股票质押实现杠杆融资股票质押结合定增、或其他手段实现高杠杆融资。

例子我不举了,满大街都是例子。

方式呢就通过双重质押的形式(业内没有这个术语,二蛋自己编的),把发行股票买的资产质押,再把新发行的股票质押,实现高杠杆融资。

1,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定增1亿股,以前20日均价10块为发行价,募集10亿元,收购二蛋牌拖拉机200台,其中向大股东配售0.8亿股。

2,大股东用8亿缴纳了募集资金,获得了当时8亿市值的股票。

上市公司获得了10亿的拖拉机资产。

3,大股东可以把定增锁定的股票质押,按照5折算可以融资4亿元。

上市公司把拖拉机资产质押给了二蛋资产管理公司,按照5折算可以融资5亿元。

4,这笔钱可以继续投资。

如果我们假设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基本上一帮人的话,那么相当于用10亿的资金买了10亿的资产之后又可以马上融资9亿元。

实际上只用了1亿元就换来了10亿的资产,杠杆放到了10倍,9亿资金还能继续做下去。

———————————————————————————————————————————三、股票质押辅助完成定增、重组、借壳、资产收购等有很多这样的重大事项需要大笔资金才能实现的,很多股东都暂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但是如果使用过桥资金先获得股票,之后在把股票质押归还过桥,就获得了大笔股票资产,而成本仅仅是每年的利息而已。

因为案例各种各样,我就随便挑选一个:1、二蛋公司准备借壳上市,方案通过审批:要出资7亿元补充借壳的差价和相关费用,再额外缴纳3亿元给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保障业绩。

但是可以获得市值30亿的股票。

2、二蛋公司没这么多钱,于是和三蛋证券说:我一旦获得股票,以3折质押融资10亿。

3、谈妥后,二蛋公司找了笔过桥的10亿资金,缴纳了款项获得了30亿市值的股票。

然后把股票托管到了三蛋证券,又马上质押融资10亿,归还了过桥资金。

以后每年还款1亿就可以获得30亿的股票了。

定增、重组、借壳上市这类需要股东去缴纳一大笔资金的项目,只有缴纳足额资金才可以获得这些股票,一旦获得股票,你又可以拿股票去质押融资。

给钱才有股票,有股票才有钱。

而且顺序不能倒置。

所以股票质押配合过桥就可以以小搏大,没钱也能拿到股票。

现实中有非常多的股东在方案获批以后,都不着急的去缴纳。

1、去找金融机构,确定好我一旦缴纳资金获得股票(过桥资金),你要再最短的时间内给我办好股票质押贷款。

2、之后再找过桥确定多少钱在什么时候给我准备好头寸。

3、涉及的各方都把资金准备妥当后执行资产交割和股票划转。

获得股票后股东在最短时间找券商做好了股票质押,把这笔钱还给了过桥资金。

实际情况都是先做好后续的,才做资产交割的。

———————————————————————————————————————————四、股票质押滚动还款股票质押如果每到期就找人做下一笔,那就相当于你一直在以一定成本长期占用很大一笔资金!举例:1、有10亿股票市值,做了1年期4折股票质押,每年利息8%。

2、这样用每年0.32亿的成本就融资4亿元,杠杆倍数12.5倍。

3、到期后我换了一家继续做质押融资。

这就相当于你一直用1块钱的成本做着12块5的事情。

这种标准化业务成本很合理的。

———————————————————————————————————————————五、股票质押实现锁定期融资股东通过定增、重组等方式拿了股票是没法卖的。

股票质押就给变成了提前获得资金的方式。

举例:1、二蛋是某猪名风投,早期投资大蛋游戏,获得8%股权,大蛋游戏很争气上市了。

2、二蛋获得了1亿股股票,现在市值是50亿,锁定期1年。

3、二蛋着急啊,50多...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票为什么要质押,质押后算不算变相减持变

低门槛是股票质押的首要原因。

上市公司的几个主流融资方式中,债券门槛最高,信贷流程较长,定向增发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低门槛是其规模激增的核心原因。

在金融和实体双重去杠杆驱动下,信贷门槛上行,叠加二级市场对再融资的持续监管,股票质押的相对优势得到凸显,加上限售股质押是额外补充流动性的方式,股票质押业务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维持融资人的流动性意义重大。

股票质押的效率足够高、手续足够简单、且价格并不过高,各方面符合融资人诉求。

以上优势和股票质押市场的快速崛起现象密不可分。

大股东借道银行资金套出资金,如果大股东没钱还了,银行通过二级市场平仓收回贷款本息,也就是质押强平还债变相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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