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企业买卖股票是否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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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营改增后限售股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展开全部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买卖股票的价差,都要征税。

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发后对此予以了明确。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1.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购入股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

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是指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购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转让股票,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股票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如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105-(100-3)=8(元)2.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在营业税中,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3.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权,上市之后变成了股票,转让这类股票,是否按照买卖股票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

提示:根据法理,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应依法纳税,在是否纳税不清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纳税,税务 机关应选择不征税。

(二)增值税相关规定1. 转让限售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提示: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许多属于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实际是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明确应该缴纳营业税。

2.转让股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示:在营业税时,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冲减购入股票的价格,实际是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营改增后,没有将持有期间的股息作为价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还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5-100=5(元)3.股息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法规,尽管目前没有免税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征税的规定,股息收入和转让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转让股票,股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股息收入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与免税不同。

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是不需要发文明确的,只要没有征税的依据,就不征税。

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有纳税义务,只不过免除了纳税义务,这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三)营改增后营业税的追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营改增后营业税征收范围?

展开全部 营改增后营业税征收范围有以下一些: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2. 信息技术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 物流辅助服务 5.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 7. 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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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买卖股票增值税该如何正确处理

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参考资料: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营业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一、交通运输业 1、全部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2、水路运输中的打捞,航空运输中的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装缷搬运子目,是按物流辅助服务而不是按交通运输服务营改增的。

3、营改增将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纳入了营改增征税范围。

现行营业税政策,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不认定该部分收入为内部分配行为了 4、程租期租的前面都有个远洋运输的定语,湿租仅限于航空运输,非远洋运输、非航空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不营改增二、建筑业本税目没有营改增业务。

不过,目前有些业务,比如装饰性广告、网络布线、监控系统安装等,应该按服务业、广告业还是按建筑业征税政策界定不是很清晰,界定不清的业务是否营改增也不是太清楚。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按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

四、邮电通信业没有营改增。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中的播映按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

2、文化业——其他文化业中的展览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有区别吗?如何区别六、娱乐业没有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 36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采取正列举方式允许一部分应税行为按 差额作为销售额,未予列举的部分,不得按差额作为销售额。

按照“一票不得两用”原则,凡是按差额作为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其已作扣除 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未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例如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 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扣减项目金额)+ (1+6%) x6%-进项 税额一般纳税人的旅游公司选择差额作为销售额,其作为扣减项的住宿费等即使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得进项抵扣,但该旅游公司其他外购项目,如办公楼租赁费用、 办公用品、水电费等取得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依然可以抵扣。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

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掌握的税收规定和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下面分别加以归纳整理: 一、交通运输业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服务业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业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额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后来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就有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不仅包括上述设备价款问题,而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

上述两个文件所涉及在建筑所使用的六种材料,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征税的问题。

比上述规定更彻底和更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四、金融业 (一)转贷业务 《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二)应收未收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

未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能“一笔勾销”么?如何征缴?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 36 号 ) 规定: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 , 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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