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 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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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什么意思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

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的权利。

期权交易是一种权利的交易。

在期货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在支付了一笔费用(权利金)之后,获得了期权合约赋予的、在合约规定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

期权卖方在收取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之后,在合约规定时间,只要期权买方要求行使其权利,期权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拥有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不同,期权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买方支付权利金后,有执行和不执行的权利而非义务;卖方收到权利金,无论市场情况如何不利,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则负有履行期权合约规定之义务而无权利。

期权也是一种合同。

合同中的条款是已经规范化了的。

以小麦期货期权为例,对期权买方来说,一手小麦期货的买权通常代表着未来买进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

一手小麦期货的卖权通常代表着未来卖出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买权的卖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买方卖出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

而卖权的卖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买方买进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

期权的价格叫作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卖方支付的费用。

对期权买方来说,不论未来小麦期货的价格变动到什么位置,其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只不过是权利金而已。

期权的这一特色使交易者获得了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

而期权卖方则从买方那里收取期权权利金,作为承担市场风险的回报。

公司(上市公司)为合理避税,购买一定数量的低价股票,发放给企...

股票期权具体征税办法如下:①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对于股票期权行权资格不可转让的,在授权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期权行权资格可以转让的,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时长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4条第1款规定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4条第1款规定处理。

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X股票数量。

对于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并在授权环节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其行权环节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次以上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2次以上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合计数+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已缴纳税额。

③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股票期权,如何界定股票期权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一般是指经理股票期权(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业在与经理人签订合同时,授予经理人未来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经理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

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股价表现紧密地联系起来。

股票期权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股票期权方式来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一套制度。

所谓股票期权计划,就是公司给予其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给予其经营者的既不是现金报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以某种优惠条件购买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应用最广泛的前瞻性的激励机制,只有当公司的市场价值上升的时候,享有股票期权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权使雇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价值,从而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

这也是一种风险与机会并存的激励机制,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方式最具激励作用,因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员工得到报偿的时候。

比如一家新公司创建的时候,某员工得到股票期权1000股,当时只是一张空头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两年内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员工就得到1万美元的报偿。

二、如何界定股票期权将股票期权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构成应当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以及其法律内容三个部分。

1、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包括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两个方面。

所谓出让主体是指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赋予企业经营者的授予人,而受让主体则是指企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理论上对股票期权的出让主体有不同的意见,一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有人认为是企业本身。

武汉市在实践中则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出让主体。

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企业本身作为出让主体得到了更多的认同,具体来说,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该权力并应设置专门的、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作为具体的工作机构。

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和范围。

由于股票期权是给予企业经营者的一种远期报酬,其受益人理所当然是企业的经营者。

在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范围主要是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总经济师在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

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有其特殊之处,其董事实际由政府任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并且大部分的企业董事同时又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而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实质性的重要影响。

因此,这就决定了应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纳入到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范围中。

而监事由于其担负着监督董事和经营者的特殊责任,其与董事和经营者的利益应当趋异,因而监事理应被排除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是指股票期权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即认股期权。

认股期权属于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债权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物权的延伸权利,首先,认股期权缺乏支配效力,没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其不应属于物权范畴。

其次,由于持股期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新的物权或导致物权的转移,同时其也具备权利主体特定、标的物特定等物权的特征,因而认股期权也不完全属于债权范畴。

3、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股票期权的法律内容是指法律主体(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间就法律客体(认股期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是授予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期、行权价以及行权数量等四个要素。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指受益人行使其股权索取权的特定契约条件,即受益人在满足何种条件或基于何种情形时可以行使其权利。

行权条件一般约定在授予受益人股票期权的契约中,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如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股价增幅、净资产的增长、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市场份额的扩展等。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是指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行使其股权索取权的时间安排,是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期权被授予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锁定才能开始逐步行权,这个期间至少是在授权的一年以后。

比如某企业的期权有效期为5年,其中前两年股票期权不可行权,后3年为行权期。

也有企业设计的锁定期独具匠心,如我国最早实行经营者群体持股和期股计划的埃通公司规定: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8年后一次性行权,行权价为股票面值(1元)。

设定行权期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期权制度的原始动因,等待的过程就是激励的过程,以约束和促进经营行为的长期化,这一激励过程同时也是对持股人员的再筛选过程,不合格持有人将先后被淘汰出局。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指认股期权人购买企业股票的价格,也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由认股期权人购买的股票的确定的价格。

行权价格的确定是整个股票期权制度的核心,行...

股票期权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

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的权利。

期权交易是一种权利的交易。

在期货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在支付了一笔费用(权利金)之后,获得了期权合约赋予的、在合约规定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

期权卖方在收取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之后,在合约规定时间,只要期权买方要求行使其权利,期权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拥有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不同,期权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买方支付权利金后,有执行和不执行的权利而非义务;卖方收到权利金,无论市场情况如何不利,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则负有履行期权合约规定之义务而无权利。

期权也是一种合同。

合同中的条款是已经规范化了的。

以小麦期货期权为例,对期权买方来说,一手小麦期货的买权通常代表着未来买进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

一手小麦期货的卖权通常代表着未来卖出一手小麦期货合约的权利;买权的卖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买方卖出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

而卖权的卖方负有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在将来某一时间以执行价格向期权买方买进一定数量小麦期货合约的义务。

期权的价格叫作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卖方支付的费用。

对期权买方来说,不论未来小麦期货的价格变动到什么位置,其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只不过是权利金而已。

期权的这一特色使交易者获得了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

而期权卖方则从买方那里收取期权权利金,作为承担市场风险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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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及其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一)美国的股票期权计划及其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的分类 美国的股票期权主要有两种:激励型和报酬型。

对于激励型股票期权计划来说‚美国税法规定其执行价格必须等于授予日的市价‚同时税法给予其很大的税收优惠。

而在报酬型股票期权计划中‚美国税法规定其执行价格可以与授予日当天的股票市价不同‚最低可以降至当天股票市价的50%。

但报酬型股票期权计划并不享受税收优惠‚高层管理人员行权时就要为两者间的差异纳税。

2.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内在价值法(intrinsicvaluemethod) 内在价值法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25号意见书(APBOpinionNo.25:AccountingforStockIs suedtoEmployees)中所采用的处理方法。

内在价值是指股票的市价超出行权价的差额。

在激励型股票期权计划中‚由于行权价与授予日的股票市价相等‚所以其内在价值为零‚授予日无须确认任何报酬成本;在报酬型股票期权计划中‚股票的市场价格通常高于期权执行价格‚所以会计上应在该日按照期权的内在价值借方记录“报酬成本”‚贷方记录“股票期权”。

以后在固定的服务期内逐期摊销转为费用‚待经理人实际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

由于股票市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相应的内在价值也随之变动‚所以在每个会计期末要对报酬成本进行调整‚直至服务期满为止。

(2)公允价值法(fairvaluemethod) 公允价值法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3号公告(SFAS123:AccountingforStock_BasedCompensation)中提出的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FASB鼓励公司在期权的授予日‚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公司的报酬成本‚并将报酬成本在期权的受益期内进行摊销。

一般来说‚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来计算‚这个模型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期权授予日的股票市价、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距股票期权行使日的时间、行权价格和无风险利率等。

由于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再改变‚所以在公允价值法下不存在期末调整的问题。

(3)两种方法的现实选择 长期以来‚美国企业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可以在SFASl23以及APB25之间进行选择‚即企业在进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时可以在公允价值法和内在价值法之间选择。

实际上‚由于采用公允价值法要确认一大笔费用‚对企业财务报告收益的影响很大‚所以很少有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

但是‚2001年的财务会计丑闻使其发生了变化‚安然和世通的财务舞弊案掀起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改革风暴。

美国国会迅速响应投资大众的要求‚通过《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旨在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质量和透明度。

除了国会所采取的行动外‚投资者还要求公众公司提供更优质、更公允的财务报告‚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

顺应大众的要求‚FASB修订了SFASl23‚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将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按照公允价值法在收益表上确认为一项费用。

APB25所规定的内在价值法将不再允许使用。

(二)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试行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内在价值法和或有报酬法。

由于内在价值法与美国的会计处理过程极为相似‚此处仅对或有报酬法简单评述如下: 一些会计学者认为‚股票期权实际是企业给予经理人的一种或有报酬‚这就形成了或有报酬法。

它将股票期权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会计处理:在期权授予日‚可确认“或有认股权”和“或有普通股”‚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入“股票期权溢价”科目;根据股价的波动‚在股票期权授予期的每一年年末做一笔调整分录。

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就应确认股价上涨所带来的公司给予股票期权持有人的报酬‚并列示为公司的“管理费用”或“产品销售费用”等。

当股价下跌时不需要做调整分录‚但是如果几年前公司已经确认了由于股价上涨而导致的费用‚则股价下跌时公司应将已确认的费用在原来已经确认的费用数额内转回;在行权日‚公司发生认股权与股票的交换‚此时会计上一方面要确认现金的收入‚另一方面要确认股票的交付。

如果由于股价持续低迷‚期权持有人未能行权‚那么应在期权失效日做一笔会计分录‚冲销“或有认股权”、“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权溢价”等科目的余额‚同时将以前确认为费用的股票期权溢价转冲失效当年的费用项目。

另外‚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提前离职‚他就会丧失尚处在授予期的股票期权。

这时‚公司应该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账户余额‚借记“或有普通股”、“股票期权溢价”‚贷记“或有认股权”‚其差额冲减“管理费用”。

以上就是美国与我国股票的行情。

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 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 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内在价值法 由于内在价值法计算简单,便于操作,易于股东理解,并且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和竞争能力,因而被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所采纳。

但内在价值法也存在着固有的缺点:股票价格是不断波动的,会计部门需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对股票期权的相关成本和费用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繁琐易出错,会计记录缺乏内在一致性,为企业操纵利润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该法下股票期权内在价值为零时企业无须确认相关成本,这样就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

另外,运用内在价值法确定的股票期权价值忽略了期权本身的时间价值,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二)或有事项法 或有事项法虽然易于操作,但是将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的记账原则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规定相悖,导致企业资产虚增,违背了会计工作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另外,该法只在授予日和行权日进行会计处理,若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之间差额较大,会使企业费用骤增,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费用配比原则。

若经理人最终放弃行权,企业就需要冲减已经确认的债权和所有者权益,有操纵资产之嫌。

(三)三时点法 从会计处理程序上可以发现,三时点法沿用了或有事项法的思想,所以也继承了或有事项法固有的缺点。

运用三时点法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时,仅将股票期权的相关信息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使得企业授予的这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科目和金额无法纳入企业财务报表统一核算并集中反映。

另外,在备查账中对股票期权进行登记,使会计表外的会计科目增多,增大了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

(四)公允价值法 公允价值法主要是通过数学估价模型来确定期权的公允价值,模型中考虑了预计股票价格波动率、行权期限等影响期权时间价值的客观因素,人为因素影响较小。

公允价值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或有事项法和三时点法的固有缺陷,是目前实务界公认的最科学的股票期权估价、计量方法。

因而选用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内在价值法等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只是在一次性确认股票期权的价值之后,便不再考虑它们的即时市场价格,这些方法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只是不同时点上企业股票价格历史数据的叠加,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股东及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依据财务报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进行评价,并很难对自己所需承担的投资风险做出合理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法,一方面可以随时把由于企业股票期权价格变动引起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动记录在资产负债表和相关会计报告中,及时、集中地进行反映,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即时价值一致;另一方面,公允价值法可以合理估算企业平价授予的股票期权价值,及时地将股票期权在授予之初就纳入表内进行核算,避免过多设置表外科目。

股票期权与职工持股的区别是怎样的

最关键的点在于1.员工因股权激励所得被视作因努力工作而获得的薪酬,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缴纳税务;员工持股计划所得被视做员工个人出资购买股票,与公司绑定利益而获得的收益,按照现有政策,股票买卖是无需纳税的;所以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员工持股计划是避税的;当然啦,另外一点没有了经营绩效的限制性条款,对计划实施难度是一个极大的降低;而我们看到今年以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大多数都是因为过往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因为业绩限制没有成功。

2.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财务没有瓜葛,没有股权激励方式中给公司带来的成本压力。

现在市场上一种是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资金公司做杠杆以及资管计划),这种方式甚至不用证监会审批,比如苏宁云商、三安光电、新海宜、龙净环保等,都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

另外一种常见方式是非公开发行股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证不能使用资金杠杆(康缘药业今年第一次方案就利用了汇添富基金做了一个1:2的资金杠杆,但是被证监会叫停了,直到改成没有杠杆才通过),证监会年中的时候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下发了一个窗口性意见:“一是上市公司高管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与3年期定增,禁止通过结构化产品参与,二是不允许高管参与1年期定增。

”事实上证监会的各项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的情况发生,而对于证监会的这种态度,上市公司往往选用自己上市时的保荐人相关券商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更加容易被证监会审批通过。

现在特锐德、易华录、苏交科、康缘药业等公司用的都是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现员工持股计划。

什么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有何作用

一、名词解释: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

二、作用: 1)可以广泛地动员,积聚和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扩大生产建设规模,推动经济的发展,并收到“利用内资不借内债”的效果。

(2)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3)可以为改革完善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探索一条新路子,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4)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特别是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使政府和企业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用其权,各得其利。

(5)可以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方式,增强对外的吸纳能力,有利于更多地利用外资和提高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收到“用外资而不借外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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