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股票怎样给员工
携程给去哪儿员工股票期权相当于员工年薪的几倍
公司给员工发股票甚么意思
如果你需要的话查资料吧,股份支付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不同的支付方法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而且这些内容只有在考试中级职称、注会以及注税中会考到。
如果公司有这些业务,当然需要进行帐务处理。
公司上市员工的原始股怎么操作
一、公司准备上市,一般不向管理层与员工发行你说的原始股了。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公司拟上市前的给职工的股,企业还处于改制阶段,离企业上市的路还很远很远,跑步上市的话也要二三年,弄的不好就是三五年。
这个过程没有人监管,也不应该监管。
定价方式有多种,最多的是以每股净资产定价,不过,由于有上市预期,特别是以上市为概念的炒作,所以定价可能会溢出资产价格,这个就不好说了,另外,按收益计算由于收益是一种预期,所以在预期的收益上再去预期地评价资产价格,那真的就不好说了,放大了很多。
二、你说的新股发行定价不知道是不是上市这种情形的新股发行定价,如果是上市的这种情形,新股发行价一般券商与企业协商,并且经过寻价,当然,也有定价模式等(就是很复杂的计算公式),企业上市,是有承销商的,只要通过发审委并上市,如果企业的股票发行不成功,是有承销商全部承受,所以,不会因为发行不功成而退市。
我估计你说的不是这种新股发行定价,因为这种情况是企业已经可以上市了,只要上市,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是收益多少的问题,如果你关心的是这个问题,可以补充提问。
三、你说的,可能是企业现在在向某些人发股,可是呢,自己在犹豫,价格又高,又怕上不成市,又怕钱去了没有回来的,如果上不成市了,是不是会退钱。
一是你的公司离上市的路很远,二是你要知道这个企业如果不上市,你对这个企业有没有信心,就是假设这个企业十年不上市,企业不退钱你,你自己认为投入的这个钱可以收到多少利润,对这个企业的信心怎么样。
三是你要评价你的企业,现在是不是叫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只是叫有限公司没有股份字样,那就是在改制,那才起步呢,你要放弃上市的想法,重点是对这个企业有没有信心。
四、如果企业不是行业龙头地位,如果不是高科技企业,如果不是细分行业的龙头,上市的戏不大。
创业期间如何给员工分配股份
出去原始股 资金股,一般公司会以10~20%的股权分给员工,第一,股票认购价格等于原始股东的认股价格,比如说一元钱一股;第二,根据重要程度授予不同的员工不同数量的股份;第三,一定要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之后,这些员工才能真正获得股份,比如每年净利润XXXX万元,或者每年净利润增长百分之XX。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他们有以原始价格获得股票的权利,有奔头,有干劲;第二,他们要努力才能获得这些股票,所以,他们会更加努力。
这是两全其美的方案。
要是万一业绩达不到因此而得不到股票,他们也不会埋怨股东。
公司赠送股份给员工 该怎么做分录
展开全部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
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或者同时兼得的不同股权激励形式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一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对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因特殊情况,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5.对于可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这三个文件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
一、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 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
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