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后被拍卖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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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票会不会被强平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详情请贝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等。

附: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卜提前清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笫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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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

展开全部 从合同法及公司法规定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2、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

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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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展开全部 因为质押是移转占有的,我们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设公司的债务人用本公司的股票质押的话,这相当于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

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质押作用。

例如:张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张某如果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那么可以以该1000股的股票提供质押,如果张某是从甲公司借款的话,那么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来质押了。

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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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怎么识别股票是不是股权质押的股票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公司股权做了质押过后公司资产还能做变卖吗?

从合同法及公司法规定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2、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

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

展开全部 您好,股权质押登记后果也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

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

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

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

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股权解除质押的(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价值

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

但股权在实际操作中的价格(尤其是股票所体现的股权价值),由于主要是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股权质权的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波动性大。

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就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

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第26条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在质押股票市场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对于我国担保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权利质押时权利价值的变动作出规定,但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价值的减少情况作出了规定。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担保法第70条也规定,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如今,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没有那么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所以各地政府为了帮助这些中小企能够获得现金流,提出了利用企业股权进行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意义是配合一板和二版市场建立三板市场,进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必须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托管登记。

股权登记托管的好处是对国家来说规范了企业的资本运营,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企业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公信力,进而方便企业的投、融资,为企业的上市和发行股票提供了基础;对股东主要是防止其黑幕交易,维护股东的利益。

拿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例,办理股权托管需要以下资料: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申请承诺书等。

费用为公司总股本的千分之二,股权质押费用为质押股本价值的千分之二左右。

什么是股票质押

展开全部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 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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