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16股票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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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16股票质押风险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吗?

股权是股份的权利质押,一般为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质押,虽然质押了,但是投票权你还有,你还是公司的股东哦,除非到期还不上。

当然也可以全部质押,就是股份质押。

对于风险问题,如果因大股东无力偿还贷款资金,银行会因按每股净资产值拍卖上市公司股权,遭至一部分贷款损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拍卖也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内部震荡(如公司控股权变动等)。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有哪些风险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是股份的权利质押,一般为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质押,虽然质押了,但是投票权你还有,你还是公司的股东哦,除非到期还不上。

当然也可以全部质押,就是股份质押。

对于风险问题,如果因大股 东无力偿还贷款资金,银行会因按每股净资产值拍卖上市公司股权,遭至一部分 贷款损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拍卖也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内部震荡(如公司 控股权变动等)。

如何控制股票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越发显现出其融资等方面的独特魅力。

但由于股权价值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加上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使得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对股权质押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上的研究,努力探索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将有助于推进这一新兴担保方式的发展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通过对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股权质押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为以下三章: 第一章为股权质押概述。

本章首先论述了股权质押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并对股权质押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历史考察。

其次,笔者通过对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进行分析,认为股权质押是以股权的全部权能为标的。

最后,笔者对股权质押的生效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比较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质权自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别。

我国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相对落后,不成熟,也不完善,存在着各种缺陷,隐含着巨大风险。

本章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类别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股权质押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四类风险,包括:股权价值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和法律风险。

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股份价值和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引起的质押股权价值风险。

股权价值风险也是其内生风险。

第三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

股权质押具有高度的风险性。

债权人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除了主观上要认识到各种风险的存在外,客观上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前预防。

本章根据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以下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股权质押合法有效、谨慎选择标的物并对出质人进行资信评估、正确评估出股权质押的价值并确定质押率、建立股权质押的证券评级机制体系并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和政策环境的完善。

股票质押式回购有哪些风险

您好,股权质押的风险包括: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

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

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

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

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票质押是不是比融资要安全

股票质押是融资的一种形式,称为股票质押融资:是指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股票质押的特点:1.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2.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3.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4.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5.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6.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7.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股票质押为什么不能最高额质押合同

这是为了股权质押方的资金安全考虑的。

股票质押属于股票术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了解: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 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存在哪些风险

展开全部股票质押融资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

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二、股权质押融资存在什么风险?股权质押融资存在以下风险: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

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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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股权质押的风险大吗

展开全部 您好,股权质押的风险包括: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

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

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

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

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吗?股权质押手续有哪些?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3款)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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