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行股票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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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査贯穿于整个过程。

1. 改制与股份公司设立。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机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 上市辅导。

由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上市专业辅导,使他们掌握证券相关知识、熟悉证券法律制度;中介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管理运作情况作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并请过当地证监局对上市辅导验收。

3. 申请文件申报。

公司和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制作申报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部审核并负责向证监会尽职推荐,上报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证监会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文件。

4. 申请文件审核。

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和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在回复审核意见后,即进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 路演、询价和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

企业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并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全文一并发布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同时,主承销商(证券公司)与发行人一起组织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 发行和上市。

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托管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总结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数额不应超过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2******162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一)发行准备1公开推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的规定,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限)和保荐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

新股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一般为巨潮资讯网)同天发布。

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网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名单、时间(推介活动不少于四个小时)等,直播内容应以电子方式报备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2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股票发行前,保荐人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费用1中介机构费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

保荐制度实施后,实务中还要收取保荐费用。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证券交易所费用:证券交易所对上网发行的收费标准为发行金额的3.5。

3媒体公告、推介等其他费用。

(三)发行阶段的后期工作1股款缴纳目前,我国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

如果申购资金不足,则不足部分对应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缴款日期应不迟于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股款缴纳日期。

股款收缴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股票发行结束后的若干天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收缴的股款全部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股份交收暨股东登记发行人必须在成交(即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内,交付所售出的股份(即交收);否则,发行人应负违约责任。

在无纸化发行的情况下,股份交收以认股者载入股东名册为要件。

目前,在上网发行方式下,投资者购买到的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自动登记到投资者的股东账户中。

3承销总结报告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募集说明书单行本、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律师见证意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股票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 (一)股票上市的核准向证监会提出股票上市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保荐人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量的计算与发行定价的确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展开全部 分别作了详细的解释 仔细读完你就是专家了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 股票发行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发行时机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 股票发行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

什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般是指一 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售的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原 有股东的“老股转让”,市场也称为“存量发行” “旧股发 行”。

老股转让实行过一段时间,引起过争议,目前此种情形 已较少见。

实务中,IP0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在简政放权的大背 景下的IP0注册制改革可能会给审核体制带来改变。

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什么要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1.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人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5.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6. 对税收优惠不严重依赖;7. 没有重大偿债风险;8. 没有重大或有事项风险;9.持续经营能力要求,不存在下列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质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以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人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股票发行价格如何计算?

展开全部 发行股票目的是为了筹资,所以必须首先确定筹资总额——筹资是为了公司的什么项目,大概要筹集多少钱。

其次确定发行价格,如果该股票已经上市,则发行价格是其流通股票的价格。

如果是首次公开发行,则通常采用: 市盈率定价法 市盈率定价法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发行人的盈利情况计算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成长情况拟定其市盈率,是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一种。

净资产倍率法 净资产倍率法又称资产净值法,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和相关会计手段,确定发行公司拟募股资产的每股净资产值,然后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将每股净资产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

以净资产倍率法确定发行股票价格的计算公式是: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值*溢价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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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新股上市有什么区别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

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权清晰怎么理解

首发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股权清晰是境内企业首发上市的必备条件。

(一)委托持股企业内部委托持股的问题很普遍,企业拟上市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都很相似,一般都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清理。

委托持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解决方式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该种情形下可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来解决。

但在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委托持股问题的时候需要尤其解释以下问题:1、股权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4、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第二种是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仍然会关注企业委托持股问题:1、公司发生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2、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4、股权转让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无论委托持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发生委托人进行股权转让,证监会都会关注:股权转让方是否知悉发行人的上市计划?是否为自愿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如何制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案例】哈尔滨九州电气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形,其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的注册资本实际是其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受九州电气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关键岗位职工委托投资形成。

九州电气上市前,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代持人承诺不会向实际出资人以及以后继承人主张任何异议、权利,并进行公证。

政府部门对此出具确认函,确认了这一事实;现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不存在代持。

值得提醒的是,为了避免麻烦的发生,企业最好将委托持股清理方案进行公证,比如对《确认函》进行公证。

被代持股东向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出具《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被代持股东同意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并授权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被代持股东确认其知悉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承诺并保证未在上述拟转让的出资上设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权益(该代持关系除外),确认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今后被代持股东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出资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同时,被代持股东确认,出资转让完成后,被代持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

(二)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

股权质押审核的重点在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导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会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有资产侵占的动机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风险,那就必须谨慎处理。

如果没有,那企业只要正常披露并解释股权质押的原因,并尽快解除股权质押即可。

如果金额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偿完毕,但需要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

股权质押一般是控股股东用自己的股权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一般没有问题,因为股权质押的理由合情合理且无恶意,债务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

而如果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债务而将股权质押,证监会基本不会给予认可,但如果是持股不到5%的股东因债抵押股权的话,一般应该不存在问题。

【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日葵的股权质押在香港进行,且公司股权质押是一个连环套式的质押,归根到底不是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瑕疵,而是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存在瑕疵:香港优创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贝迪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吴建龙以其持有的贝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共同对定期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股权质押最好的解决方式肯定是清偿债务解除质押,而向日葵对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是将质押责任进行转移:该等担保责任转由香港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龙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向日葵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方式能够被证监会认可,恰好也说明了证监会关注实质大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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