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债券适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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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债券适用证券法

职工股权终身制是否符合证券法?

证券法的适用对象是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的公司债券、上市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等等。

就是说证券法专门适用于经证监会批准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不适用证券法,而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为了便于理解,给你简单说明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关系。

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制度的法律。

证券法,就是规定上市股票交易制度的特别的法律。

就是说所有的公司先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从设立,经营,破产都要靠公司法。

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例外。

也要遵循公司法。

但是关于上市的股票交易,国家还制定出了一个证券法。

就是说上市公司在上市股票交易上优先适用证券法,其他的公司制度还是要考公司法。

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公司就没有这个必要了,乖乖地遵守公司法就够了。

因此交易自己公司的股权就不必考虑证券法了,只参照公司法。

自己公司的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

自己持有的别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使用公司法。

要是这公司是有限公司,转让时还需要别的股东同意。

要是股份公司,就不必得到其他股东同意,直接可以转让。

在转让时,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样在证交所上交易了。

要自己找买家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证券法的适用对象是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的公司债券、上市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等等。

就是说证券法专门适用于经证监会批准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不适用证券法,而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为了便于理解,给你简单说明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关系。

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制度的法律。

证券法,就是规定上市股票交易制度的特别的法律。

就是说所有的公司先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从设立,经营,破产都要靠公司法。

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例外。

也要遵循公司法。

但是关于上市的股票交易,国家还制定出了一个证券法。

就是说上市公司在上市股票交易上优先适用证券法,其他的公司制度还是要考公司法。

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公司就没有这个必要了,乖乖地遵守公司法就够了。

因此交易自己公司的股权就不必考虑证券法了,只参照公司法。

自己公司的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

自己持有的别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使用公司法。

要是这公司是有限公司,转让时还需要别的股东同意。

要是股份公司,就不必得到其他股东同意,直接可以转让。

在转让时,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样在证交所上交易了。

要自己找买家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如何确定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

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

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

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

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

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

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

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看得较清楚的、又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证券品种加以规定,而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名词概念出发,更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作法。

第二,从基本法理和立法惯例方面来看,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集中在证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协调的多个法律共同配合进行约束和规范,各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立法惯例都证实了这一点。

这是因为各类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产生于不同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上,针对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又有相互联系的多项法律。

例如:对于构在证券市场最基础券种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由于原始股发行、新股发行是设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是公司运作中扩大筹资的行为;而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交易,反映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关系,并构成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债权转让行为。

这些证券活动的规范都是公司法范畴的基本内容,因此,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包括了这些规范。

又如:对于投资基金券,由于发行投资基金券是根据商事信托关系,在确立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关系基础上而设立投资基金,反映了以信托关系运用该基金从事证券投资而为委托人创取收益的法律关系,因此,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要受证券信托投资法的调整,这在国外也都是单独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法、投资顾问法;德国制...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证券法》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看去哪里上市,上那个版 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一样 下面是一般的要求 这是管理办法 我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

怎样的人适合做证券事务代表

展开全部 你好我觉得你在证券公司担任过客户经理,条件算挺好的了。

证券事务代表算是企业中层,可以试试;但证券事务助理,应该问题不大,过去反而大材小用了。

因为客户经理是业务岗,拿业绩的;而证券事务助理偏文职岗,死工资。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该也称之为董事会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稍具规模的公司会涉及资本运作、并购投资。

通常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下面设有证券事务代表这个岗位,再细分下去,可能还有分别设有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管理管理的岗位。

招聘的人员的话,通常以财务与法律居多,金融、媒体专业也会有考虑,这岗位需要懂一下财务知识,并且对公司法、证券法有所了解,深知资本市场的规则和各种条例,工作过程中不能违规,同时需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

你在证券公司工作过,对资本市场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和体会,但是不知道你对财务和法律方面基础怎样,因为这个岗位基本就是和公司法,证券法打交道。

然后再懂一点财务,懂得财务分析和粉饰报表,或者包装企业那是再好不多的。

然后,文笔也要好。

走这条路,以后往董秘方向发展挺不错。

不过混到那个层面,就要精通财务法律和资本市场,而且擅于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了。

证代没你想得牛,也没那么高大上,其实证代就是董事会秘书的助理,很多时候就是给董秘打杂,写写公告之类的,很难接触到那些资本运作之类的工作,证代的晋升路线挺狭窄的,跳槽范围也很狭窄,因为全国只有不到3000家上市公司啊,而且上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证券事务部。

所以专业不牛,证券事务代表真的很难提升。

望采纳,谢谢。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相关职责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发布,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编制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维护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系,研究、实施证券投资,撰写相关分析报告、提出建议。

3负责整理公司的股东档案。

包括时刻留意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助董事会秘书与上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接受有关任务并落实组织完成。

5.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协助董秘提出股东大会的召开方案、编制股东大会文件;准备、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6.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7.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8.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开展公司辅导工作;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9.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工作,保障公司相关工作按进度执行。

10.协助完成公司IPO上市或借壳上市事宜,负责准备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公司有关证券管理方面的报告和文件。

与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解答监管部门的问询,上报文件等。

协助公司编制各种与证券事务相关的报批文件。

11.保管公司上市相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等。

12.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对外发布的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临时公告,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文件。

13.协助董事会秘书检查、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规范治理的检查,提出整改建议和治理措施。

14.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管工作,对资料外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15.负责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16.负责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对公司管理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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