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持股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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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持股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股票有哪些

新兴际华集团:际华集团、新兴铸管。

上海 1.集团资产平台相关个股: 锦江集团:锦江股份、锦江投资华谊集团:氯碱化工、三爱富、双钱股份 百联集团:百联股份、友谊股份、上海物贸 光明集团:光明乳业、金枫酒业、海博股份、上海梅林 电气集团:上海电气、上海机电、自仪股份、海立股份、SST中纺 仪电集团:广电电子、广电信息、飞乐音响、飞乐股份、 3.区国资委旗下个股: 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弘控股。

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星湖科技、佛塑科技、省广股份;生益科技(持股)。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粤高速A。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粤电力A。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白云机场。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粤水电。

北京国资概念股包括17只,分别为,中国国贸、大龙地产、有研新材、首旅酒店、北京城建、首开股份、金自天正、中电广通、京能置业、北京城乡、北辰实业、金隅股份、中信银行、金融街、经纬纺机、顺鑫农业、安泰科技。

安徽水利、铜陵有色( 000630 )等也值得北国资改革概念股:武汉控股、楚天高速、武汉中商、楚天高速、湖北能源、襄阳轴承、鄂武商A、光电股份。

甘肃国资概念股:靖远煤电、敦煌种业、酒钢宏兴、亚盛集团、莫高股 湖南相关概念股:湖南投资、湖南发展、湘邮科技、隆平高科。

相关概念股:贵州茅台、盘江股份、赤天化、久联发展、贵绳股份、振华科技。

重庆国资改革概念股:太极集团、重庆百货、桐君阁、西南药业、重庆港九、涪陵榨菜。

天津相关概念股:中环股份、天津普林、滨海能源、泰达股份、津滨发展、力生制药、中新药业、天药股份。

江西:*ST昌九、凤凰光学、安源煤业、华意压缩、赣能股份、中江地产、黑猫股份、江中药业、江西铜业、江西长运等 山西概念股:阳泉煤业、西山煤电、盛和资源、潞安环能、山煤国际、大同煤业。

青海: 西宁特钢、西部矿业、金瑞矿业、青海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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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能否通过二级市场逐步减持股票,从而使得国家股从绝对控股变...

展开全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

国有持股多少为国有企业

展开全部 模式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以江中药业为例。

2009年初,江中药业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江中药业授予激励对象3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江中药业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自首次授权日起第三、四、五年分三期匀速行权,每期可行权额度占总期权额度的1/3。

考核指标:2008、2009、2010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0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准,2008、2009、2010年的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合资格的董事、高管及骨干员工共68人。

股票来源与股票数量: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0.95%。

然而从目前来看,“国企”身份限定往往使得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激励力度大打折扣。

表现在:审批控制严格、激励总量封顶(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所占股权比例封顶1%)、收益水平封顶(40%)、授予及解锁(期权的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行权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业绩指标受限。

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占比,远远少于民营上市公司。

因而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价值有限,更多的是一个试探性的信号,不能解决核心人才团队的根本利益和事业平台问题。

有鉴于此,不少国有公司积极探索其他的高管持股方式。

模式二:管理层在集团公司持股 实践证明,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持股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达到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标。

以江中集团整体改制(见图3)为例。

江中集团的前身是江西中医学院的校办小厂,经营管理层从1985年开始将这个校办小厂发展成为控股江中药业、中江地产两家上市公司的全国知名国有企业集团。

与贡献形成巨大落差的是,企业的高管没有持有公司的股份,产权改革问题悬而未决。

2010年5月,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制药集团启动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工作。

根据江中药业、中江地产在该年9月27日的公告,江中制药集团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分拆转让及增资两步,引入战略投资者大连一方集团和技术研发机构,实现管理层参股。

具体步骤包括:第一,江中集团10%股权出让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双方于9月1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9月16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中集团股权(占总股本的30%),通过奖励及现金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授予江中集团管理层(由24名自然人组成),双方于9月15日签署《股权激励合同》,并于9月16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江西省国资委对江中集团进一步引进战略投资者—大连一方集团以货币方式对江中集团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后,一方集团将占江中集团总股本的27.143%。

有关各方于9月18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于9月20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改制、增资中涉及的股权作价依据为:江中集团2009年末经评估净资产总值约18.1亿元,同时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江中集团发生的债务,最终定价基数约为10.1亿元。

上述改制、增资工作完成后,江西省国资委、江西中医学院、军科院、管理层、一方集团分别持有江中集团一定的股权。

军科院、江中集团管理层、一方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江中集团的控股股东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现在的问题是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之路一度被封死。

这个局面,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才得以改变。

改革方向已定,但具体怎么操作,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

模式三:管理层在子公司持股 实践中发现,有大量国有集团公司,其子公司众多,子公司业务各有好坏,集团公司管理层希望在有发展前景的子公司中联合子公司核心人才持股。

但是在国资委曾发文“禁止上持下”的规定下,集团公司管理层很难在子公司中持股,也就很难有动力去推动有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去做大做强。

管理层在子公司持股的典型案例是中联重科2012年公开转让子公司股权,拟通过引进有实力的财务投资者,将核心人才团队一起引入,实现股权多元化。

2012年3月15日,中联重科公告称,为做大主业工程机械,决定剥离环卫机械辅业,通过湖南省产权交易所转让环卫机械全资子公司80%的股权,标的股权挂牌底价为32亿元。

当时,长沙合盛(中联重科及环卫机械管理层)和弘毅资本组成的联合竞标方宣称,拟以财务投资者身份持股不超过45%的股份。

2013年3月29日,中联重科公告称,挂牌出售公告期内,无意向受让方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因此,公司决定终止挂牌出售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80%的股权。

模式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目前,除教育部批准的诚志股份定向增发方案外,其他国有上市公司的类似方案,尚未得到所属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更未得到证...

有个管理层持股的问题请教高手

此类公司的案例还是比较多见的,比较多见的是设立一家有限公司(持股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然后把核心人员纳入有限公司的股东。

楼主如果要为你说的这家公司管理层设置持股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我个人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1、所有持股公司的最终自然人股东加上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股东数合计不能超过200人,且不能存在委托持股;2、最好是在股份公司报材料前就完成股权激励以固定股权结构,因为会里要求上报的企业持股结构要确定;3、通过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不能导致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4、股权激励的相关手续要齐备,比如股权转让的话要有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帐凭证、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全套资料(如涉及)等;5、尽量不要通过BVI公司来做股权激励。

6、要避免会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可能性7、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要履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关法规的手续,遵照国资委关于管理层持股的相关规定,并且避免造成显著的国资流失的情况。

关键是合法、合规、合理,这样的话应该不会对于过会造成太大障碍。

可以参考新近过会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清理委托持股的时候就成立了类似的管理层持股公司。

敦和资产持有什么股票

展开全部 国有股权和国有产权有什么区别?1.产权的概念很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还有工业产权(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

2.股权指因为出资到某企业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而拥有的收益权和管理权。

只有股份公司的产权叫股权;所有的财产所有权统称产权。

产权包含股权;股权是产权的一个方面。

在上市公司例如腾讯众创空间里如果大股东持股超过51%;当然是大股东说了算;如果大股东持股没有超过50%,那么就是按表决票数,少数服从多数算。

一股算一票。

如果大股东的代表是董事长,持股又超过了51%;那当然是董事长说了算;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大股东和董事长谁说了算还在两可之间。

国有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1、国有股权概念。

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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