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股票怎么算
新婚姻法婚前股票增值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婚前购买股票所用的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
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 婚后财产 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炒股所得算是孳息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应分两种情况,如果该股票婚后一直没动过,则可以算自然增值归属一方婚前财产;如果进行了买卖等操作,则增值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主张分割。
婚姻法,我结婚前有200万现金和100万股票,然后结婚后这笔现金算...
您好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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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属于婚后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是以“代”来表明亲属关系 的亲疏远近的,代指的是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计算亲属的代数分为直系血亲和 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it亲的计算方法为: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 往下数。
如从己身往上数至父母为两代的直系血亲,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子女为两代的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的直系血 亲。
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出同源的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 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 血亲,记下代数。
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不 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例如,要计算兄弟姐妹的代数,首先找出同源 的直系血亲即父母,己身为一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两代;再从父母往下数,数至兄 弟姐妹,同样是两代。
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怎么分?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
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离婚时股票怎么分配?
离婚时股票分割方法如下:几乎每一个离婚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
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
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股票,与债券、基金等都属于有价证券,都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起伏不定。
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投资性财产,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价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分割时,只有充分考虑到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所以,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都是按照数量和比例来对股票等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补充说明:基准日: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及以后交易日交易的股票称为"除权股票"或"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准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个人的股票及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结婚3年后发现自己婚前买的股票大涨,那么这部分股票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A的个人财产。
之后A对买入的股票后进行了积极的管理操作,并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而导致股票大涨,其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也算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