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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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

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

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

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

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

《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

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

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

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

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

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

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

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

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

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回购股票

回购股票以稳定其股价,体现其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举措之一。

也是公司对社会,对投资者负责的表现。

从目前A股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其初始动机应是,在公司股价接近或跌破每股净资产之时,利用回购流通股,明确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信心,并以此提高企业经营业绩,进而维护公司股价。

从国外经验来看,股价是否接近或跌破每股净资产,也是上市公司是否回购流通股的重要指标。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对散户是利好吗,股价会涨吗

对散户是利好,股价应该会涨。

当上市公司认为二级市场(也即股市)股价偏低不能反映公司真实价值,会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会提前发出公告:计划使用多少资金、上市公司、回购价格等。

一般回购价格比二级市场股价要高出较多,在回购期间会促使股价向回购价靠拢,这就使投资者有了盈利空间,可以买入或持有该股等待上涨。

1.上市公司是最了解本公司发展情况的,上市公司认为股价偏低的判断是比较准确的;2.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注销后,总股本会相应减少导致每股收益增加,从而推动股价上涨;3.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内,由于大量买入,基本上封杀了下跌空间;4.上市公司回购会受到市场追捧,加上回购使股价向回购价靠拢甚至超过。

所以一旦上市公司公布回购股票,原来持有股票的可以一直持有等待股价上涨;未持有的投资者,只要发现股价离回购价还有一定空间,可以择机买入等待股价向回购价靠拢。

当股价向回购价靠拢甚至超过时,投资者视具体情况可以卖出手中股票获取收益。

有哪些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的啊?

★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中国股市第一例为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

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

★1994年10月30日,陆家嘴(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陆家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国家股减资的方案,由此陆家嘴成为我国第一家协议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股份的公司。

此回购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进一步增资。

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工具。

★1996年4月19日,厦门国贸(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1993年2月19日,由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厦门国贸。

1996年4月19日召开的199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减资及变更股本结构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为了使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回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60%并予以注销,减资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

厦门国贸是为了发行新股进行资本扩展而回购注销老股的。

★1998年氯碱化工(行情 点评 资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了回购公司B股:掀起了B股回购问题的热潮。

★1999年4月1日,云天化(行情 点评 资讯)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协议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1999年3月22日云天化与云天化集团公司草签了《股份回购协议》,宣布该公司有意协议回购集团公司所持有国有法人股中的2亿股。

1999年5月11日云天化召开的1998年股东年会上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国有法人股的报告》,同意回购公司国有法人股2亿股,回购价格为2.01元。

中国有回购自己股票然后注销的上市公司吗?

对于我国公司而言,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途径有两个:IPO和反向收购(借壳上市)。

而在IPO中,一般是采取曲线IPO的形式。

也就是说,境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或购买壳公司,然后通过资本安排和契约设计将境内资产或权益注入壳公司,然后以壳公司的名义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筹资的方式。

通常,离岸公司注册在英属维京岛、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等世界著名的避税岛上,这样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能够规避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海外上市的严格规制。

纳斯达克市场上的新浪、网易、搜狐等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上市的。

除了IPO上市之外,我国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反向收购(借壳上市)在纳斯达克上市。

所谓反向收购上市,就是指国内企业在海外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作为“壳”,然后由上市公司反向兼并中国大陆或大陆之外的企业法人,然后由壳公司实现再融资功能。

反向收购上市尽管规避了国内审批程序,但资产业务注入难度、风险较大,而且在短期内很难实现再融资目标。

如我国西安的生物技术公司杨凌博迪森就是采用这种方式成功登陆纳斯达克,并于2005年8月25日成功升板全美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

这样,一旦一家“中国概念”公司根据自身实力确定了纳斯达克上市方式,它就可以按部就班实现上市计划。

一般而言,如果一家中国公司想要实现纳斯达克上市,需要经历如下步骤:提出申请、等待答复、取得法律认可、招股书的Redherring(红鲱鱼)阶段、路演与定价,然后就是招股与上市阶段。

只要公司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要求,并且能够吸引到国际投资者的关注,那么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难度不大。

因为纳斯达克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只要投资者预期上市公司能够给他们带来回报,他们必然会热烈地追捧这家公司的股票。

只要获得投资者热烈认购,上市公司也就能够在纳斯达克以很高的市盈率融得资金。

如果一家公司希望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在纳斯达克上市,那么,想要获得融资资格将是“万里长征”。

首先,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保证公司能够购买一个高质量的“壳”资源是对公司的一个挑战。

其次,如何注入新的业务?如何保证新的业务能够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实际上,经历买入上司公司的“壳”资源,注入资产,然后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融资的效果将是买壳上市的中国公司需要面的的挑战。

从纳斯达克目前已有的“中国概念”公司而言,大部分选择了IPO上市,这些上市公司上市方式选择本身就说明了中国企业对于纳斯达克上市的偏好:与投入的成本和获得的资金的数量、风险相比,IPO是比反向回购更加理性的选择。

中国企业在纳斯达克的上市条件(一)先决条件:经营生化、医药、宽频、信息、光纤、通信、制造(含传统行业)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1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的发展潜力。

(二)消极条件:有形资产净值须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近两年的税前收入达100万美元以上。

IPO股票发行须超过110万股。

上市证券挂牌市值须在800万美元至1800万美元之间。

每股最低挂牌价5美元。

(三)积极条件:SEC及NASD审查通过后,需有400人以上的公众持股人才能挂牌,所谓的公众持股依美国证管会手册(SEC Manual)指出,公众持股人的持有股数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国的整股即为基本的流通单位100股。

(四)诚信原则: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流行一句俚语:“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时间会证明一切)。

意思是说,只要申请的公司秉承诚信的原则,上市是迟早的事。

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

展开全部 肯定是好消息,说明上市公司认为股价被低估。

但是好消息股价不一定上涨,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说明股票处于下跌趋势,下跌趋势形成不容易改变的,大概率继续跌。

再说,利好出尽是利空,一般是利好出来之前,股价已经提前反应了,上涨基本结束,利好出来后,获利盘就开始卖出,股价开始跌。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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