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频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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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频繁质押股票,是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了吗

通俗说,就是你向人家借钱时,抵押在那里的股票现在跌过了头。

大股东需要大笔资金时,常常把手中的股票作为质押,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

到手中有钱了,再把质押的股票回购回来(一般不超过三年)。

但是这段时间如果股票下跌幅度过大,都达到警戒线了,银行就会通知你赶紧加仓或增加保证金。

如果不采取补救措施,超过了警戒线,就可以认为是爆仓。

银行随即会强行平仓,将股票卖出。

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 股票现状调查由于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因此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对通过质押股票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股票所具备的返款担保能力甚为关注。

为准确反映担保能力,质权人须调查股票状况,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况,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权对外出质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须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而影响股票价值及其持续担保能力。

质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

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

因为上市公司负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如股票发生出质、查封或冻结,或上市公司近几个年度内的净利润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

但该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发生质押、查封、冻结均属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告。

对持少量股票的小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质押、查封、冻结并非必然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不一定会予已公告。

此外,公告发布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实时反映股票状况。

二是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查询股票信息。

《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中证登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因此,通过中证登可查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数量、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权益类别、冻结数量等信息,该方式能较准确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现状。

2 股票的担保价值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业绩等因素在短期内会频繁波动,因此在股票质押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高于或低于股票质押时价格,这与一般动产或权利在价值上的稳定性存在区别。

为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而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出质人和质权人往往以设定质押率、警示线和平仓线、追加保证金和质押股票数量等方式确保质押股票具有持续担保能力。

2-1 质押率质押率是指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与双方约定时点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

质押率高,则融资方同数量的股票经质押后可获得融资款就较多;若质押率低,则可获得的融资款就较少。

例如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如质押率为50%,则融资方可获得融资本金为500万;如质押率为70%,则融资方可获得的融资本金为700万。

因此,设定适当的质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炒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但该规定仅限于股票质押炒股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炒股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的场外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质押率的高低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比率则有赖于双方对股票价格、上市公司业绩等综合评估后决定。

2-2 警示线、平仓线及保证金为应对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践中质权人会要求设置警示线、平仓线和保证金制度。

例如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设置为警示线,如股票市值低于警示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备好保证金,做好补仓准备;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如股票市值低于平仓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平仓线。

如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支付保证金,或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则质权人可以指令证券公司平仓止损。

在此情况下,也可由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出质人的质权不受损害。

该等警戒线、平仓线及保证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权法》第216条和《担保法》第70条关于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质押期限内,质押股票的价格大幅上涨,出质人是否可以减少出质的股票数量,解除部分质押股票,同时将经解除的质押股票出质给第三方从而获取更多融资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现有法律既然赋予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的权利,相应的也应赋予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增加时要求减少质押财产的权利。

但是,为避免质权人、出质人疲于频繁地变动质押财产,以及质权人解押后质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股票时出质人无股票可质押或拒绝质押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并不赋予出质人解除质押的权利,而是通过调整保证金予以平衡。

股东股权质押对股市影响,哪些股票有爆仓危险

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展开全部作为大股东常用的融资手段之一,股权质押在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尤其是前期市场行情火爆,股权质押也愈来愈频繁。

敢去做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都是对于相应的投资方向比较有信心的,所以对于持有方来说是会有一部分机构进来的, 所以对于那支股票反而会有维稳的趋势,但是他们想要退出的时候会有部分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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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股权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

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

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

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

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

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

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

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

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

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

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

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

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为什么股权质押风险事件频现?

6日,上证综指开盘跌破3300点后一路走低,逼近3250点,尾盘迅速回升呈现V型走势。

上证综指收盘跌0.29%报3293.96点,一度下挫1.5%创出近四个月新低;深成指收盘涨0.52%,一度跌逾1%;创业板指涨1.46%,一度跌近1%;上证50全天疲软,收盘跌逾1%,最多跌逾2%。

两市成交3934亿元,仍处于阶段低位。

展开全部随着近一段时间市场持续下跌,股权质押风险事件频频发生。

陕西金叶6日晚间公告称,控股股东万裕文化质押的部分公司股票已触及平仓线,实际控制人袁汉源增持公司股票的资管计划已接近止损线,经公司申请,股票12月7日起停牌。

截至目前,万裕文化持有股份74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已全部质押。

其中,万裕文化质押给第一创业的2532万股,平仓线为7.47元,截至12月6日下午收盘,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触及平仓线;袁汉源通过资管计划共持有公司股票14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截至12月6日下午收盘,该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已低于追加值。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万裕文化及实际控制人袁汉源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拟采取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物等有效措施,降低并消除股权质押融资及相关资管计划的风险,以保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步长制药当天晚间宣布,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步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香港))的通知,获悉步长(香港)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及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部分股份补充质押手续。

另外,步长(香港)还将其持有的步长制药174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日晚间,又有多家上市公司抛出增持计划。

哈投股份6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哈投集团12月6日增持公司股票39.55万股,并计划自本次增持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区间为不超过10元/股,拟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不高于人民币三亿元。

万润科技6日晚间公告,公司于10月10日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罗平、黄海霞、乌鲁木齐江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11月1日起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

12月6日,公司收到前述股东出具的告知函,前述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一致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初步统计显示,当天宣布增持的还有新乡化纤、合康新能等多家上市公司。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我国资本市场有一亿多散户,直接关乎上亿家庭、数亿人的利益,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中国资本市场,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和政治属性有深刻的认识,要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理念之中,体现在制度创新和法规体系之中,始终体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性。

规范市场,完善法律。

什么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爆仓

展开全部 股权质押,是拿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或者券商等单位贷款。

一般按照当时的股价打折贷款。

所以,银行或券商等贷款单位,会有一个按照抵押股价计算的成本价。

由于股票的价格是变化的,当股价跌破贷款单位的成本价时,处于保护贷款单位本钱的约定,贷款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强制卖掉被质押的股票。

这就叫做强行平仓。

对质押贷款者来说,就相当于质押品被没收了,自己的持股仓位没有了,俗称爆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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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持都需要注意什么

展开全部 一想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常见情形1、身份原因不适合做股东,比如公务员不能从商。

2、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有限公司就会考虑将部分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代持。

再如,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因某一股东的持股超过40%的,那么就会采用股权代持协议来解决。

3、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

为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稳定入股对象,提升共同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管理决策的效率,避免因实际持股状况变动而频繁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规避同业竞争、竞业限制。

比如,国企高管人员不得投资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相竞争的企业。

负有保密义务的股东,投资设立其他与所任职企业相同的企业均可能使用股权代持方式来回避解决。

5、法律意识淡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嫌麻烦。

尤其股权转让的受让一方,认为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分红的目的,加之,办理股权转让程序繁琐,只要能够拿到应得的分红,办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所谓,认为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

二股权代持双方各有什么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对委托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可能股权代持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但是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的投资目的既不能实现,随之产生委托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向受托人(代持人、显名股东)主张返还款项的纠纷。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法院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当受托人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被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含代持股权)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虽然双方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但并不能因此对抗法院对被执行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

【具体可参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27号 翟志汉与张文福、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3)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处分(质押、转让)受托人的将代持股权处分善意第三人的,委托人仅能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相关权益,主张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相关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可参考 参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终字第539号 韩旭东与于传伟、杨敏华委托合同纠纷案】(4)股权代持协议被中途解除的一旦因受托人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将委托人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或者不同意委托人更换其他人作为登记股东的,将造成委托人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但股权仍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实际情况,委托人后期所有的股东权益都将不受股权代持协议的约束。

相关依据: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东在公司法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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