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票有重整公告
为什么重组的股票有些要发公告 有些不发公告直接关门
一般来说如果是资产重组停牌,停牌当天的公告都不会说是资产重组,停牌原因会写因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申请停牌。
停牌之后,每个星期的周末会发一次公告,直至复牌至于证监会受理的审核通过的,那是因为已经停牌,之后又复牌。
重组预案已经出来了,预案报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当天就会发公告。
最后补充一句,凡是停牌,上市公司都是必须要发公告的,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 停牌前一天晚上就能查询到...
怎么能知道哪些股票将会重组?
1、个股的资产重组信息一般都会在个股行情页中显示,打开股票交易系统,输入个股代码或简称,点击F10即可查看个股行情,如果有资产重组的信息也会显示在行情页中,直接查看即可。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以及名称改变。
股票出公告说 重大重组 获得有条件审核通过什么意思啊
资产重组前在行情软件里看f10里的内容就可以看到公告,有些软件在K线上有特别提示。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破产重整后的股票怎么办?
据《证券日报》数据中心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他们分别是:S*ST长岭、*ST兰宝、S*ST朝华、S*ST鑫安、S*ST星美、S*ST海纳、*ST华源、*ST宝硕、*ST九发、S*ST华龙、ST金化。
上述公司大多数处于重整和重组的关键时期,由于这些公司不再适用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因此重组成功的机会大大提高。
已经公布高送转的股票有哪些?
我国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确定重整制定的意义和必须。
首先阐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
然后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
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两者在法定程序期限内进行并由其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对预防企业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存在立法较粗、政府干预较多、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法院自主性差、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缺陷,急需改革和完善。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求援范围增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完整的在法院主导下的重整制度,增强企业预防破产的功能成为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必需。
引 言破产和解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破产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了扭转亏损、清偿债务,避免破产宣告,根据已生效的和解协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顿计划和方案,在法院和债务人会议的监督下开展的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和解整顿制度。
该制度是以避免企业宣告破产为目的一种预防措施。
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是相互联结、有机结合的;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而整顿制度则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
企业重整制度,也称企业更生 ,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管理,以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企业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始称为整理制度,后来传至美日等国,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破产的又一法律制度。
其目的不在于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主体上归于消灭,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积极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又异于只能消极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的和解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尚无重整制度的规定。
但2001年1月出台的新破产法草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设立了重整专章,并在其它章节规定了相关条款。
我国原破产法律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在运行及操作过程中使债务人得以从积重难返中解脱出来,获得新后,得到再次走向辉煌的机会。
但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整顿制度不尽完善,和解与整顿的分界不明、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因此,正确分析我国破产法中和解、整顿制度的特征、优势及不足,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建立破产重整制度,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必然。
一、 我国破产、和解及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和解及整顿制度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 和解制度的特征1、 和解制度目的在于避免企业宣告破产,给予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复兴的机会。
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均成立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方案后,宣告破产之前,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终止破产程序。
债务企业只要没有出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而一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破产程序即予终结。
因此,和解制度是一种预防破产的制度。
2、 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的。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均应属于破产预防制度,这两种制度相互连接,在使用上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整顿的前提是和解协议成立并生效,和解协议生效的后果之一是企业进入整顿阶段,而整顿的直接目的在于促使企业恢复偿债能力,履行和解协议。
这种连接既可以克服单纯和解制度治标不治本的缺陷,也可使整顿期间的债务关系得以稳定,避免单纯的整顿制度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不足。
3、 和解制度与破产制度是有机结合的。
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两种制度均在同一立法中作以规定,使法律条文高度集约,避免了多重立法的繁琐和重复;二是两种制度在使用上相互连接,实现了程序的简化。
和解程序内含于破产程序之中,并且只能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宣告破产之前进行。
和解协议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即告终止。
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破产程序又予恢复。
(二)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