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产品参与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回购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说该债券不能做正回购交易的质押券,折算率归零。
所谓的正回购交易就是债券投资者利用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市场融资获得资金,用这些资金再进行投资或资金周转。
一般进行正回购交易的质押券都必须申报质押入库(就是指投资者指定自己手上持有的某些债券进行质押)到交易所的清算所那里进行管理的,以防止被挪用。
一般不同的债券品种都有不同的折算率,这个折算率实际上是把不同债券的债券面值换算成一定数量标准券形式,以方便交易统计。
折算率归零就是说该债券不能进行回购交易的意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怎么回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折叠编辑本段业务流程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如何看到股票质押?
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所以对需要资金的公司肯定是好的。
但是对于股票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要说是利空还是利好,则得结合实际情况而论了。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票质押式回收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资金的流入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但通常情况下这种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要用现金赎回股票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造成后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后,资金的流出是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此时,质押式回购就是利空消息。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
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
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在回购期内,质押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会造成质押的股票价格满足不了维持最低资产价值的需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会被要求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如果追加不及时,则有可能被认为违约,这是,资金的融出方有权进行股票变现的售出或是股票拥有权的变更,这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成为利空消息。
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会会造成公司股价一定幅度的变化,也会成为决定当时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的因素之一。
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
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什么是股票质押
展开全部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市场上补充流动性的常用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选择股权质押,其融资会打折扣,比如你向银行融资1000万,可能你需要质押的股权价值须在2000万以上,一般折扣率在3-6折不等。
以大家熟知的股票质押作为例子来讲解,这样方便理解 A企业是上市公司,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1000万,选择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假设由银行出借资金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A企业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500万。
而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若股票价格上涨,那大家相安无事,加入股票价格下跌,企业就有可能出现无法偿付本金的风险,所以这时候银行会为个股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预警线,平仓线多为160/140或150/130。
比如一只个股质押时市值为10元,质押率为5折,预警线为160,平仓线为140,那么 预警价位:10*0.5*1.6=8元,即股价下跌20%即为预警价了。
平仓价位:10*0.5*1.4=6元,即股价下跌40%银行就可强制平仓已保住本金。
当然质押一方也不愿意强制平仓,如果股票价格一直下跌,质押方就会要求股东补仓,这时候企业就要考虑是继续补还是就此收手平仓,因为补的多了,到时候就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补充资金流动性的常用方式之一,但其风险也较大,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由于股市波动,在质押前一定要了解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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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和普通的质押有什么区别
展开全部什么是股票质押?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股票质押的优点:1、标的证券受理更宽广。
2、参与低起点(开户不设限,交易一万起)。
3、期限更灵活(3年内任意约定,购回可提前,可延期)。
4、交易不过户(直接在客户证券账户质押登记)。
5、资金到账快(T日申请交易,T+1日资金到账,可用可取)。
6、用途无限制(证券交易,实体交易,场内场外任意使用)。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实际上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证券公司推出的类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用他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做质押,向证券公司贷款,等客户还清款项和利息后,解除股票质押,股票重新回到客户名下。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优点:作为新推出的业务,与同类产品相比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具有很多自身的优点。
比如说资金效率高、融资成本低、折算率高、期限灵活等。
1、资金利用效率高。
T日可以交易,T+1日资金可用,质押的股票不需要过户,对股东地位没有影响。
2、质押的股票性质不受限制。
比如说一些限售股、外资股、董监高持有的解禁股都可以进行融资,还有持股5%以上大股东可以将超过5%的股份进行质押融资。
3、融资期限灵活,最长可达三年。
业务模式也很灵活,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解除部分证券的质押,不需要到公证处、登记公司现场办理公证、质押手续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质押的区别股票质押贷款,一般是把股票(含限售股)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下款比较慢,需要2-4周或以上;或者是民间借贷,用股票做抵押,人家借钱给你。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质押的区别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证券公司的一种新业务,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质押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下款只需要1-3个工作日,可以做短期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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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有哪些风险
展开全部股票质押风险一: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若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客户将面临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客户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客户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股票质押风险二:利率波动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若因提前购回、延期购回,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息支出。
股票质押风险三:履约保障不足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因标的证券价格下跌等原因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时,客户需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若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则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股票质押风险四:提前购回风险若质押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跨市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股票质押风险五:违约处置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发生《业务协议》所列示的违约情形时,则将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展开全部 1 股票现状调查由于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因此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对通过质押股票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股票所具备的返款担保能力甚为关注。
为准确反映担保能力,质权人须调查股票状况,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况,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权对外出质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须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而影响股票价值及其持续担保能力。
质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
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
因为上市公司负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如股票发生出质、查封或冻结,或上市公司近几个年度内的净利润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
但该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发生质押、查封、冻结均属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告。
对持少量股票的小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质押、查封、冻结并非必然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不一定会予已公告。
此外,公告发布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实时反映股票状况。
二是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查询股票信息。
《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中证登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因此,通过中证登可查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数量、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权益类别、冻结数量等信息,该方式能较准确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现状。
2 股票的担保价值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业绩等因素在短期内会频繁波动,因此在股票质押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高于或低于股票质押时价格,这与一般动产或权利在价值上的稳定性存在区别。
为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而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出质人和质权人往往以设定质押率、警示线和平仓线、追加保证金和质押股票数量等方式确保质押股票具有持续担保能力。
2-1 质押率质押率是指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与双方约定时点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
质押率高,则融资方同数量的股票经质押后可获得融资款就较多;若质押率低,则可获得的融资款就较少。
例如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如质押率为50%,则融资方可获得融资本金为500万;如质押率为70%,则融资方可获得的融资本金为700万。
因此,设定适当的质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炒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但该规定仅限于股票质押炒股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炒股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的场外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质押率的高低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比率则有赖于双方对股票价格、上市公司业绩等综合评估后决定。
2-2 警示线、平仓线及保证金为应对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践中质权人会要求设置警示线、平仓线和保证金制度。
例如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设置为警示线,如股票市值低于警示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备好保证金,做好补仓准备;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如股票市值低于平仓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平仓线。
如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支付保证金,或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则质权人可以指令证券公司平仓止损。
在此情况下,也可由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出质人的质权不受损害。
该等警戒线、平仓线及保证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权法》第216条和《担保法》第70条关于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质押期限内,质押股票的价格大幅上涨,出质人是否可以减少出质的股票数量,解除部分质押股票,同时将经解除的质押股票出质给第三方从而获取更多融资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现有法律既然赋予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的权利,相应的也应赋予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增加时要求减少质押财产的权利。
但是,为避免质权人、出质人疲于频繁地变动质押财产,以及质权人解押后质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股票时出质人无股票可质押或拒绝质押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并不赋予出质人解除质押的权利,而是通过调整保证金予以平衡。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有哪些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信托与券商资管的区别,股权质押信托是什么意思
展开全部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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