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
公司高管能不能买自己公司的股票
高管人员可以合法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是有严格的限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证券公司高管能不能参与股票投资?法律有规定吗?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中。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主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不得从事短线交易。
所谓短线交易,是指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若从事短线交易,则交易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同时,违规行为人还可能因短线交易而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如,甘肃某上市公司某监事于2008年11月6日买入本公司股票3万余股,并于11月11日至13日全部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由此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
此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发布前后的一段期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如,山西某上市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公布年报,而该公司总经理于此前的3月19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余股,构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报批评。
三是减持比例及时间的限制。
主要包括:(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总经理于2008年6月3日离职,但于同年9月5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大股东买入卖出股票是否要公告
必须的!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
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
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
国内上市公司的哪些人限制购买自家公司股票?
《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该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知情人员参与证券交易的问题,《证券法》第67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又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上市公司的员工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展开全部 不能,依据《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香港证券法董事买卖股票未在规定时间公告如何处罚?
高管股指的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所持的股票。
作为高管的控股股东一般都有限售期3年,3年之后就流通,就可以买卖。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如果是IPO限售股: 则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
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
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如果买的股票被停止上市了,该怎么办?国家是不是有相应政策保护股...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上采取了四个方面措施,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
二、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三、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明确了退市公司重组中应当遵循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三板市场又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它承担的职能仅限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法人股市场以及主板市场退市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将被戴上ST:(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2)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ST类个股的涨跌停板规定为5%。
在ST前加上星号(*)标记是退市风险警示,*ST股票在第二年如果继续亏损,将会被暂停上市。
1.如果暂停上市的公司没有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其恢复上市申请没有被交易所核准,则该公司将被终止上市。
交易所对暂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决 定后,根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
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
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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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涉短线交易是咋回事?
5月23日晚间,一则格力电器(000651,SZ)董事徐自发减持公司股票的消息见诸网络。
徐自发去年以不足27元/股的价格增持,如今以超过33元/股的价格减仓,成功实现了“低吸高抛”,惹人艳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徐自发此番减持时间距离其去年最后一次买入差2天时间才满6个月。
这使得其此次交易涉嫌触碰短线交易“红线”。
徐自发顶格减持套现逾千万据深交所披露的数据显示,5月22日,徐自发减持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票40.08万股,减持均价为33.45元,以此算来,徐自发此次减持套现约1340.68万元。
此次减持后,其仍然持有格力电器股票120.25万股,市值逾40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徐自发减持前持股160.33万股,此番减持的股份占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份总数的24.998%。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也就是说,徐自发此番减持已经将本年度的减持额度用尽。
同样,根据《管理规则》,徐自发此次减持似乎涉嫌违规。
《管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深交所数据显示,去年11月24日,徐自发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万股。
因此算起来,徐自发当时买入的时间距离其此次卖出差2日才满6个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虽然只差2天,但在6个月内(买卖)已经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相关高管通过(短线交易)获得的收益要上交上市公司。
”其配偶此前涉嫌窗口期交易公开资料显示,徐自发工作经历主要涉及家电销售业务,2011年7月至今任河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由格力电器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担保)推荐,徐自发于2015年6月当选为格力电器董事。
京海担保由格力电器部分核心经销商合资成立,徐自发为该公司董事。
根据天眼查的统计数据显示,徐自发还是北京明珠新兴格力空间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徐自发或其亲属首次涉嫌违规交易自家公司股票。
今年4月5日,徐自发配偶韩凤兰卖出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票73.08万股,套现2307万元。
而格力电器于4月27日披露了公司2016年年报,4月29日披露2017年一季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王智斌表示,“其配偶也是违反了‘窗口期’限制交易的规定,根据《证券法》204条的规定,监管层有可能对其配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5月24日多次拨打格力电器电话,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表示不方便接听电话,记者随后将问题发送其手机,但截至发稿,未能获得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