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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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每股股票收益的影响主要涉及哪些...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

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

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

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

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待...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设计方案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

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 m0 从获得条件来看,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从禁售条件来看,国外的方案依拟实施激励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设定可售出股票市价条件、年限条件、业绩条件等,很少有独特的条款。

而我国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禁售期限(规定很具体的禁售年限,但应该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要求设定其他的复合出售条件)。

相关会计处理和税收问题 授予限制性股票当期,如果是增资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价与收取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股本,并按照两者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是大股东转让股份授予,不作处理。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美国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制取消后,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缴纳所得税。

而在他出售这些股票时,只要股价继续上涨,他还要缴纳另外的所得税。

另外,他持有股票时间超过一年还要缴纳资本所得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收益比较 两者对于管理层和员工而言哪个收益会更大,取决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表现如何。

如果公司股价上涨超过了一定价位,期权持有者就能比限制性股票持有人获得更多的收益。

举个例子来说: 一家上市公司给一位管理层1万股股票期权,执行价格为每股30元。

他的一位同事则获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

5年后,股票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执行所有的期权买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够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

如果5年后股票价格升至60元,股票期权持有人将获得30万元的税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21万元的税前收入。

如果股价5年后跌至15元,股权将不值得执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52500元的税前收入。

比较税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价的变动直接决定了两者的收益。

可以看出,上面这个例子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上市公司授予管理层和员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存在很大差别,股票期权数量要远高于限制性股票,这也是国外的实际情况。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未对采用这两种方式实行激励所设计的标的股票总数分别加以限制,而只是设定了一个10%的限制,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的,毕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由上市公司自己定,那么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和管理者缺位的国有企业,便隐含着很大的道德风险。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是利好还是利空

展开全部 一、相关政策1、《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3、《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4、《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5、《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6、《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二、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基本规定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

同时,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

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

“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

“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

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

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

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因为年度...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限制性股票为什么规定禁售期?

展开全部 1 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2 针对IPO: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种措施。

目前境内市场常规IPO,准备一年,排队一年多,市后三年,总计约五年时间。

企业很难做到持续性造假,因为成本过高。

3 针对套现: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机构在刚开盘时就套现,严重影响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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