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业绩股票
券商重仓的股票意味着什么?
不要太过于关注某家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有没有券商或其他机构,因为他们买进该股也许是得到了某种潜在的利好消息、或是看好公司的未来成长、或券商研究员的错误建议……。
作为股票投资者,我们应该高瞻远瞩,不以任何机构是否持股为投资动机,因为机构同样也有大量的错误投资决定。
我们投资某只股票,应该有自己铁定的纪律,例如公司业绩优良、或市盈率非常低(即该股票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或公司产品持续多年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等等。
券商集合理财和公募私募基金的区别?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其实质是一种“准基金类”产品,由于其高准入门槛,管理费与计划绩效相挂钩,被戏称为阳光下的“私募基金”都是专家理财,都以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要投资目标。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基金产品各自的优点:券商理财收费更灵活 开放式股票基金的管理费一般为1.5%,还有五花八门的申购费、退出费等。
券商理财产品在收费方面则比较灵活。
如正在发行的中信理财2号,不收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只收1.5%管理费和0.15%的托管费,略高于货币市场基金(0.33%的管理费,0.25%的销售费,0.10%的托管费)的费用。
而招商“基金宝”的管理费仅有0.6%。
此外,券商还可以与投资人约定其他收费方式。
如以市场指数为基准,投资收益超出多少之上,再收取管理费或约定按投资业绩计提管理费等。
如“东方红1号”就不收管理费,而是从业绩中提成。
通过这些灵活的设计,使投资者支付的费用更为合理,整体而言,较开放式基金还低一些。
券商理财大都有保底 券商集合理财因有自有资金参与,大多带有保底收益性质。
大多数券商都用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产品。
如光大证券阳光1号和东方证券东方红1号,自有资金参与比重均为10%;长江证券超越理财1号与招商基金宝的参与比重则为5%,最高不超过1亿。
由于自有资金参与,券商将与投资者共担风险。
如果出现亏损,也是先亏损券商。
但大多股票基金不具有这样的保底功能。
券商理财门槛高 不过,与基金相比,券商集合理财也有一些不足。
首先,券商集合理财参与门槛相对较高,限定性产品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产品最低10万元。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起点一般都为1000元。
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适合中长线持续投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存续期一般都为2年~3年。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好 更重要的是,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好,申购赎回的周期一般为2天~3天,随时可以变现。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首先要经历一个短则1个月,长则1年的封闭期。
即使在开放期,非限定性产品的开放日也比较有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限定性产品由于流动性好,在开放日内大多可以每天开放。
但赎回的时候,“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资金7个工作日到账”等种种限制,也让流动性打了折扣。
不过,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很多方面还是与基金有相似之处,产品信息披露、产品规模、销售渠道等方面都较接近。
综合来看,券商集合理财的盈利能力已经得到一定的检验,非限定性产品收益率超过股票基金、限定性产品收益率超过货币基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因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相对较为灵活,规模小,受到业绩排名、跟风资金的干扰相对较少。
但是流动性不好、门槛高的特点,也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更适合有5万元~10万元以上闲置资金的投资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两者首先不同在于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公开,而私募基金筹集资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不允许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次,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公众,而私募基金筹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第三,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如何判断券商股票的投资价值
从传统业务角度看,券商的很大盈利来自于经纪业务也就是股票交易费用这一块,也就是说券商股的投资价值和整个股市是密切相关的。
如果整个市场处于上升趋势,交易量很活跃,则券商的业绩会有很大幅度的提高,反之也是。
牛市和熊市对于券商股的影响最大,牛市可以将券商股捧到天上,熊市则会把券商股踩在脚下
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为什么用这个指标衡量证券公司业绩?
你的水平不错指的是操作不错吧!操作如果只是建立在模拟的基础上的那水平不算,很多人模拟赢的大把大把的,实盘操作却不给力。
另外即使你实盘盈利很好,没有和客户沟通,开发客户的能力。
水平只能给你自己留着,以后用。
别人不会信你!!
什么叫券商,什么叫蓝筹股,什么叫A股,它们各包括哪些股票。
券商就是买卖股票的中间商,流通股的买卖都要经过券商进行交易。
我们一般人能进行交易的股票只能是流通股。
因此一般人买卖股票,第一步都是选一家券商去那里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而数年前曾出过一个事,南方证券私自挪用交易资金,导致巨大后果,现在规定交易资金必须由银行代管,因此你还必须有一个银行账户,再由券商与银行签订一个划款合同。
蓝筹股是有良好业绩的,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股票的统称。
但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些股票具有盈利能力,所以价格也没有多大浮动空间。
比如中石油、中石化这类大型国企的股票,有国家做后盾,不可能倒闭的,每年都会有盈利。
A股也叫普通股票,是由中国境内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必须以人民币进行购买的普通流通股票的总称,包括两个市场,即上海市场,称作沪市,股票代码以600打头;深圳市场,称作深市,股票代码都以000打头。
现在券商通常都可以同时代理这两个市场的交易,因此实际上现在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了。
券商怎么承销股票发行
展开全部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股票承销的两种方式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
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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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知道券商为什么涨不起来了
外资券商指的是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
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 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第十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拟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3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