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要约
股票的要约收购如何操作?
二、深市1、您本人带身份证在交易时间到开户营业部办理。
2、至诚版(核新交易):股票--其它交易--预受要约,输入证券代码、要约代码及数量;3、电话委托:拨打95575(验证身份)--1委托--00要约收购--1预受要约,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关于股票的要约回购与协议回购有什么区别?
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的定义定义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自愿购回国家、法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时期内不得出售或转让,过了规定的时间要提前公布拟出售股票的数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源自: 对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探讨 《甘肃农业》 2004年 俞秀干来源文章摘要:国有股减持作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证券市场以及筹集社保资金的重要举措 ,理当深受欢迎并付诸实施 ;然而 ,由于该项政策的目标、实施方式以及价格机制存在一定偏差 ,从而导致尝试失败 ,并引起证券市场的震荡。
所以 ,对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实施方式及价格机制等问题需要进行新的思考。
定义2:股票回购是指风险投资人所持股份由被投资企业购回.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股票回购占6%源自: 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退出方式构想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刘建江来源文章摘要: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初具规模 ,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而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必须要实现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
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推行IPO、出售、清算或破产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是近期内较佳的选择。
定义3: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的催生剂(莫汉·索内,2002)源自: 试析股票回购的方式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辽宁财专学报》 2004年 周凤来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
在西方国家,常用的股票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现金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可转让出售权四种。
本文对股票回购方式及其对上市公司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产生节税效应,也可增加投资的灵活性;同时认为股票回购是带有调整资本结构或股利政策目的的一种融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投资行为。
定义4:自上而下是指公司在确定了生产经营总目标后,预算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总目标,制定目标分解方案,并将此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个预算的责任单位.所谓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源自: 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建造企业管理中心“... 《冶金财会》 2002年 李沛林,陈缨,王明东来源文章摘要:在经济转轨变型、企业迅猛发展的运作过程中,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持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终极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宝钢特色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了企业发展。
2001年,宝钢生产商品坯材86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91.71亿元,实现利税56.89亿元,实现利润37.10亿元。
此外,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
到目前为止,宝钢已具备了年产钢1150万吨、材1050万吨的能力,并持续保持满产满销。
今年前4个月,在钢材价格低迷、上游产品大幅涨价的双重压力下,仍然取得了优异成绩,实现利税和大部分技术经济指标都在全行业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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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至于是利好利空,当然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利好例如收购有增长潜力的公司。
利空就是对于收购方来说,收购了盈利能力很差的公司。
关于股票的要约回购与协议回购有什么区别?
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的定义定义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自愿购回国家、法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时期内不得出售或转让,过了规定的时间要提前公布拟出售股票的数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源自:对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探讨《甘肃农业》2004年俞秀干来源文章摘要:国有股减持作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证券市场以及筹集社保资金的重要举措,理当深受欢迎并付诸实施;然而,由于该项政策的目标、实施方式以及价格机制存在一定偏差,从而导致尝试失败,并引起证券市场的震荡。
所以,对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实施方式及价格机制等问题需要进行新的思考。
定义2:股票回购是指风险投资人所持股份由被投资企业购回.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股票回购占6%源自: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退出方式构想《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刘建江来源文章摘要: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初具规模,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而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实现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
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推行IPO、出售、清算或破产等多元化退出方式,是近期内较佳的选择。
定义3: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的催生剂(莫汉·索内,2002)源自:试析股票回购的方式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辽宁财专学报》2004年周凤来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出资将其发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价格购回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
在西方国家,常用的股票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现金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可转让出售权四种。
要约收购怎么回事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特点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主要内容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程序编辑要约收购的程序(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如何以要约收购价卖出股票?
如果您是融资买入的,需要保持维保比例超过300%,才可以将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转至普通账户进行要约收购。
(转出后,维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如果您是选择融券卖出的股票涉及到要约收购,需要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
否则会进入平仓程序。
如何操作股票要约收购
展开全部 溢价20%豪气买股:高溢价要约收购又来!如何操作请看这十问十答 胡华雄 A股市场又来要约收购了,这次的主角是钱江水利。
简单来说,就是钱江水利的大股东愿意出高价买你手中的股票。
它想以15.36元/股的价格,最多买入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票,如果你有钱江水利股票,可以选择以15.36元/股的价格卖给它。
钱江水利在公布要约收购方案前的股价为12.80元,15.36元的要约收购价较上述价格足足溢价了20%!是不是有一种“捡到宝”的感觉? 这不,在12日晚间公告要约收购的消息后,13日公司股价就先来了一个涨停! 不过普通投资者最后是否真能“捡到宝”?从以往案例来看,还是个未知数。
1 钱江水利股东溢价20%发起要约收购 诚意满满! 先来看下钱江水利要约收购要点: 简单来说,普通投资者可以在2018年4月17日起算的30个自然日内,申报接受要约,当然也可以不接受,并非强制。
为什么要发起要约收购?公告表示,是控股股东中国水务基于对钱江水利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巩固国有股东对于旗下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实现国有资产和股东价值的保值增值之目的。
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最终的要约收购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预受要约股东是否能实际获利,以及获利多少。
要约收购结果既包括收购人最终能收到多少股份,也包括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有多少股份能被收购。
分两种情况: A、 第一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高于 35,299,576股(即不高于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全额收购被股东预受的股份; B、 第二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 股(即超过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本次要约的预定收购数量÷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具体到钱江水利的要约收购,计算公式可进一步细化为: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5299576÷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其处理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从上面的规则可以看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 35,299,576股,收购人能将投资者预受要约的股份以15.36元/股的价格全部买下,反过来说,即投资者将预受股份以高价全部卖给了收购人,投资者一般都能盈利。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一旦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股,那么结果就是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不能被收购完,会导致被收走部分能盈利,但未被收走部分不能保证盈利的情况。
这样就会产生风险。
特别是对于那些要约收购公告后,突击买入的投资者来说,其风险将会更大。
举个例子: M公司大股东要以12元/的价格要约收购1亿股股票,公司股票在要约收购公告前的股价为10元,有投资者之前并未持有M公司股票,但看好其中的套利机会,决定在复牌后以11.5元/股价格买入10000股,要约收购期满后,公司股价为11元。
不同情况下的盈亏状况迥异: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1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全部被收购,其盈利=(12-11.5)*10000 = 5000(元),盈利5000元。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2亿股,按照公式计算,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有一半被收购,另一半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5000+(11-11.5)*5000 = 0(元),不赚不赔。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4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仅有1/4被收购,有3/4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2500+(11-11.5)*7500 = —2500(元),将亏损2500元。
看到没?赚不赚钱,赚多少,基本取决于最终接受要约的股票总数,这个不到收购期结束,根本不知道,风险点就在这里。
当然,对于原本就持有M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而言,以接受要约的方式进行套利,获利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22018要约收购已出现几起 收购结果迥异 2018年以来,已实施或已明确实施期限的要约收购案例并不算多。
沪市方面,除了钱江水利外,还有3月份实施完毕的爱建集团,以及1月份实施完毕的汉商集团。
深市方面,云南城投和建新矿业年内要约收购已实施完毕。
从收购结果来看,爱建集团和汉商集团由于给出的要约价格较高,接受要约的申报较多,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按比例被收购;而云南能投和建新矿业的要约价格相对于二级市场价格吸引力不大,接受要约的申报相对较少,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全部被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新矿业要约收购中,是伴随着建新矿业的破产重整。
国城控股是作为重整方参与建新集团破产重整,要约出价较低,甚至较收购公告前收盘价出现折价,普通投资者接受要约基本无利可图,这一案例较为特殊。
附要约收购十问十答: 1“收购”我还懂一点点,“要约收购”完全蒙圈,咋回事? 要约收购分为两部分,要约和收购。
简单而言,要约收购其实就是一个土豪股东(或者行动一致的一群土豪)对全体股东发出承诺,将...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体指什么?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
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
《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
《证券法》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也未作限制。
《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
须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
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结构,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据此,证券交易所是社会公众股的惟一流通场所。
收购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社会公众股。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会公众股股东才可充当受要约人。
根据法律,收购人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属限制流通股。
上市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及法人股,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的规定,也可依法转让,只是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国家股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因法人股和国家股可以在场外市场协议转让,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合法持有人,也可充当受要约人。
3.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不得充当受要约人。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3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
根据此项规定,发起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成为受要约人。
什么是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
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
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3、招标公告。
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
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5、商业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以口头形式发 此新闻共有2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