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夫定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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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夫定的产品优势是什么?

安浩云在进行研制实验1、服用量小。

目前(2013年)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一般每天需要用100~200毫克,而阿兹夫定每天只需要1毫克。

2、国际创新药物。

目前(2013年)中国使用的药物都是经过国外允许可以在中国生产的仿制药,而阿兹夫定属于国际上创新的药物,其国际专利通过PCT进入美国、欧洲、日本、印度、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3、节省药费。

因为药品研制成本相比国外较低,阿兹夫定能使艾滋病患者每年的治疗费用大幅度降低。

阿兹夫定的药效比抗艾滋病药物3T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案情】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

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

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卖买,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

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裁判要点】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二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股票

夫妻一方代持公司股权问题如何认定

展开全部1、被代持的股权不是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来说,商法 通律师认为: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本身就是对夫妻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无论该代持股权是何时取得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而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2、被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但是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结合婚姻法具体判断。

如果隐名股东办理婚姻登记前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且实际出资完毕,对于该被代持股权,应该视为该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前签定的,但是实际出资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应该认定为被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一般默认为属于隐名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出资款为其个人财产的,仍应该认定其为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一般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1)存在股权代持情况;(2)代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被代持股权的价值;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从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的证人证言、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权签定的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证明事实、结婚证、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情况的约定等准备,对于以电子数据呈现的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建议对其进行证据公证,同时对于网络聊天信息,还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身份。

4、另外,对于通过离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权,如果权利人想要成为公司实际股东,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原隐名股东与公司签定的同意转让的相关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不及与夫妻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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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怎么分?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

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婚前买的股票,赚了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金女士咨询: 我和丈夫是2008年初结婚的。

在2004年的时候,我以个人的钱款买了一定数量的股票,一直捂着未动。

到结婚前的时候,已经有了近17万元的收益。

结婚没几个月,我们一起在电脑上看股票行情的时候,他看到我的股票收益有15万元。

丈夫替我高兴之余开玩笑地说:“这15万元也有我的份,将来若离婚,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虽然他是用开玩笑的语气说的,但是我听了心里很不舒服,也很想弄弄明白。

我想咨询一下: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房钱”? 三、万一我以后把股票抛掉,我的这些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解答: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二、“私房钱”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上述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 之含义并无明确界定,因此,对“投资取得的收益”的归属问题,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一方婚前或婚后仅供一方所有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收益部分应归夫妻共同财产。

(二)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三)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黄金或古董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你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赚的收益,不能认定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符合“万变不离其宗”的财产分割原则。

四、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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