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与发行股票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是直接融资具有流动性较高、分散性、信誉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对较强的自主性等特点,其代表分别是债券和股票,且它们之间的收益率相互影响。
因为总体而言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证券市场上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的变动,会引起另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发生同向变动。
它们的区别则主要有以下五点:1. 权利不同。
2. 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
3. 期限不同。
4. 收益不同。
5. 风险不同。
1.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2.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我国上市公司为何偏好股权融资
按照西方财务理论的“啄食顺序原则”,企业融资首选留存收益,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是股权融资。
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有着极其强烈的谋求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冲动,上市之后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不顾一切地选择配股或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
究其原因,主要源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融资的低成本、股权融资的风险低以及市场运作机制的不规范。
一、股权融资偏好与现代融资理论明显冲突 西方企业融资首选留存收益,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
是一种“啄食顺序原则”。
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顺序依次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
而且。
融资结构中外源融资的比例高于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
股权融资远远超过了债权融资。
即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存在明显的冲突。
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差异势必会给我国的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从微观面来看,负债比例偏低,使企业不能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不能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
发行新股不仅会降低每股净收益,引起股价下跌,还会稀释原有股权结构,从而削弱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以股权融资为主的企业,股东对企业经理的制约弱于债权融资中债权人对经理的制约,由于没有债务或债务比例过低,企业就不存在破产风险,经营者就丧失了追求最大利润的积极性。
从宏观面来看,偏好股权融资使证券市场背负了太多的包袱,股票市场基本上立足于满足企业的筹资需要,阻碍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与此同时,也使政府在股票市场上扮演了过重的角色。
一方面使得上市公司的审批存在着许多寻租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普遍不高;另一方面使得股票价格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
二、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分析 资本市场的作用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而在我国的现实中,却存在不计效率,过度股权融资的行为。
面对这一事实,人们不禁要问,上市公司为何如此偏好股权融资?1、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股权融资偏好产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股市设立之初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服务的,因而人为地将企业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占据了绝对的控股地位。
这虽然保证了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但也无情地剥夺了流通股东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
众所周知。
非流通股份往往以面值发行,流通股份则采取溢价发行方式,其结果使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再融资会使非流通股获得股权增值。
非流通股股东放弃配股不仅不会受到损失,还会提升每股的净资产,而流通股股东如果放弃配股或增发,往往因除权而形成损失。
所以,由非流通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而大股东的绝对控股使中小股东无力抗衡董事会的决议,难以对公司决策施加有效影响。
2、股权融资的低成本是股权融资偏好产生的直接根源。
上市公司的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是有成本的。
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权的资金成本低,股权的资金成本高。
因为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债权融资具有税收挡板的功能,其成本一般要低于股权融资的成本。
然而我们发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利用股权融资的成本反而较低。
目前我国深沪股市的平均市盈率大约为30多倍,以此换算,上市公司将其当年盈利的全部作为股利发放,其融资成本不超过3.3%。
低于1年期银行贷款的税后成本。
诸多上市公司多年不分配,即使是一些绩优公司也时常不分配,既然不分配,哪来使用成本,顶多发生一些筹资费用罢了。
即便分配。
分配真金白银的少,送股、转增的多。
3、股权融资的低风险是圈钱行为频发的间接根源。
一般来说,债权融资面临着固定的还本付息的压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容易引发财务危机或破产风险,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不仅是十分直接的,而且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与债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是以股权为代价,不存在强制偿还的风险,这使得企业拥有一笔永不到期的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尤其是在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兼并破产机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一般不用过分考虑被摘牌和被兼并的风险。
由于股权融资的成本低于债权融资。
风险又小于债权融资,使国内企业对资金似乎有无尽的需求,上市之后的配股、增发等也接连不断,一些公司大量现金在银行中沉积,尚无用处,却依然继续融资。
4、市场运作机制的不规范是股权融资偏好产生的外在根源。
股权融资是一种投资方、融资方与市场中介三方参与的行为,而市场三方由于利益驱使而纵容本不合格的融资行为频频发生于证券市场。
投资者看重的是股市的波动给他带来的投机收益。
而不在乎股利的多少甚至将上市公司发放股利视为利空消息。
这样,股票成了相对稀缺的商品, “上市”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
结语: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造成了股权融资的成本较低,风险较小,易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上市公司青睐股权融资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但上市...
定向增发跟股权融资有什么区别?
展开全部 定向增发可以是股权融资中私募形式的一种具体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范围更广,但从最终目的来说都是融资方式。
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
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
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形式之一。
从发行方的动机来说可以快速融资并且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定向增发目标的选择不仅处于对资金的需要,更主要的是着眼于考虑新进入股东的资源背景、合作潜力等方面,以及是否能给并购企业带来仅凭自身努力不易得到的经营资源。
上市公司可以和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共享。
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为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另外新三板要求,除公司股东外,单次发行新进入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从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定向增发可以是股权融资中私募形式的一种具体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范围更广,但从最终目的来说都是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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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发行股票和债券啥区别
展开全部广义上看,发行股票属于股权融资,发行债券属于债权融资。
从两个发行方式上看本身并不能看出谁成本高谁成本低,成本的高低在于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期。
如果企业融资后未来的盈利大大增强的话,那么债券融资当然成本要比股权融资要低得多,反之则是股权融资成本更低。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对风险溢价的判断问题(对风险的溢价越高,股权融资成本则越低,反之则是债券融资成本低)。
狭义上看,股权融资(特指第一次上市IPO的股权融资)时间长,但规模可以较大且融资后没有付息还本压力,并且企业上市之后还可以通过更快捷的各种增发手段筹集资金;债券融资发行时间较短(一般需要抵押或担保),但规模较小且融资后每年甚至每季度都有付息压力,到期后还有还本的压力,一般除非是特别好的企业或者特别急需资金的企业才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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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上市融资吗?
这两个不相等。
股权融资的范围很大。
上市融资是股权融资的一种。
企业并不是只有上市后才有股权,只要是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有股权的。
上市公司肯定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有能力上市。
上市只不过是股权融资的一种方式,是面向所有人发行股票融资的方式。
但是企业也可以把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这也属于股权融资的方式。
什么是股权再融资?
股权再融资是指向原普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1、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除了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2、配股权价值:一般来说,老股东可以以低于配股前股票市价的价格购买所配发的股票,即配股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当前股票价格,此时配股权是实值期权,因此配股权具有价值。
配股权价值=(配股后的股票价格-配股价格)/(购买-新股所需的认股权数)。
股权融资跟债权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所有权的区别,即股权融资是股份制企业有偿发放给投资人的企业所有权的过程。
而债权融资只是企业有偿发放给投资人的企业债权的过程。
拥有企业股权,无明确期限,可以按股获得收益,且收益率不定,可以按股履行权利,比如参加股东大会,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临事会成员等。
而拥有企业债权,有明确期限,收益率相对固定。
但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的各种事项,只能按期追索债权。
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于股权参与分配企业资产。
请问非上市公司可不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啊?
展开全部 分别作了详细的解释 仔细读完你就是专家了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 股票发行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发行时机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 股票发行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