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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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体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和整个生命周期不受必将遇到的种种风险连累和折磨而从整体上作出的统一设计。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体系由七大部分组成:生育社会保险、疾病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残障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老年社会保险和死亡社会保险,为保障劳动者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但在实践中,对社会保险体系构建的情况稍有差别。大多数国家,把医疗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和老年社会保险构建成保障社会生活安定的社会保险体系,使劳动者遇到种种风险后都能获得必要的收入补偿。比如,妇女工作者因生育风险而失去工资收入时,可通过生育津贴形式从医疗社会保险获得收入补偿。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染上职业病而丧失工作能力以致落残,可通过一次性伤残赔偿、经常性收入补偿、以至负伤补偿而从职业伤害社会保险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至于死亡,通过遗属补助形式,既可从医疗社会保险和职业伤害社会保险获得,也可从老年社会保险获得。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因当时并未推出失业社会保险,所以保险只覆盖社会劳动者的很小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者。截至90年代,我国已经构建成包括疾病、生育、职业伤害、失业、老年和遗属社会保险在内的完整的、科学的社会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