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房屋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之一。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的房屋内的财产,可以约定范围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居民生活安定,保障社会稳定。
房屋保险
第一条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住人房屋,都可以向本公司投保,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房屋范围之内:
(一)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二)年久失修或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为当地政府征用、拆迁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四)用芦苇、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塑料布、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简易厨房;
(五)畜禽舍、仓房;
(六)房屋的附属设备或附属建筑物,如土围墙、厕所、花台、下水道、壁柜、炉具、暖气、电表、照明设备等;
(七)在建房屋及建筑材料。
第二条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破坏性地震、突发性地陷或滑坡;
(三)暴风(八级以上)、暴雨(12小时降水30毫米以上)使房屋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之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二)核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墙皮自然风化、墙体自然断裂、建材自然腐朽、断裂及房屋的自然倒塌;
(五)因政府有关部门指令分洪、蓄洪、拆迁或因个人拆迁、兴建、修复所致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房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由被保险人根据其住人房屋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保单规定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分别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时,投保人(即组织本单位农民或居民投保的人,下同)可为本单位的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选定后,由投保人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列明,投保人还应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逐户列明每一被保险人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认为统一保险金额与本人房屋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第五条保险房屋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残余价值后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同类房屋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既可按保险单或分户清单上列明的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与该结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也可按每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该间房屋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三)一次赔款达到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房屋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