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中山
程序(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在职,非中山户籍,男性<50周岁;女性< 40周岁,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2、在职,非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3、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迁入中山),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4、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中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点的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程序(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在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2、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满180个月(不含重复),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3、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在中山连续缴费满5年,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4、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山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
程序三、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什么手续?
若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则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与粤社保【2009】54号文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或跨省转移接续,首先,均应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简称《参保凭证》)。然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参保凭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若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流程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一致,根据粤人社发【】70号文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有关规定,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专用)》。
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情况,该怎么办?
粤人社函【2010】4259号文件和粤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等均有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在两地以上存在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按照"先转后清"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因此,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中山后,参保人员可持银行存折原件与复印件(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广发、交通六大银行均可),以及身份证原件与正反面复印件到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重复缴费退费业务。参保人员可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检查登记银行账户金额到账情况。
交了《申请表》《参保凭证》就算成功转入?
不是的。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例,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与粤社保【2009】54号文的有关规定,完成以下步骤才是转移成功。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审核无误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手续。
请各位参保人员注意,以上的3个“15个工作日”并非连续的45天。
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如果社保卡还有个人账户余额怎么办?
根据粤人社发【】70号文件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若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则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也可划转接收。参保人员可在医保关系成功转入3个月后,检查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到达社保卡。
根据粤人社发 【】70号文件第七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账,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的有关规定,若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我市,则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成功转出我市后,申请退还社保卡里个人账户余额。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金除了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还包括哪些部分?
(一)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账户构成包括:1、个人账户储存额;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二)根据粤府办【2008】76号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转移基金账户构成包括:1、个人账户储存额、2、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3、地方养老金总额。
请各位参保人员注意,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并不是划入到参保人的社保卡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