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航空保险及航空战争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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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的介绍

航空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的其中一种,但是大部分的的航空保险细化下的小险种与航空运输有关,所以也有人把航空运输险归类到运输保险的种类当中。不过,在实际运作中航空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战争责任险的保险的介绍

战争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包括旅客战争责任险和第三者战争责任险。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侵权法都规定飞机对于旅客和地面第三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承担严格责任,即使这种损失是由于战争、劫持或恐怖主义等飞机运营人无法控制的风险造成的。为此航空公司只能向保险市场寻求保障。但是,海上保险的战争险承保人不提供战争责任保险,所以战争责任险没有独立的保单,而是通过批单(AVN52条款)的形式在机身/责任一切险下经批改后扩展承保。

本文所指的航空战争责任风险仅指第三者战争责任风险,是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服务提供商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是因战争、劫持或包括恐怖主义行为在内的其他人为暴力灾难所导致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并因而承担法律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航空战争责任保险即为承保相应风险的保险。此险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翻译的飞机保险单条款中称为航空第三者责任战争保险(The Aviation Third Party War Risk Liability Insurance)。从法律上说,航空战争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在空中与其他飞行物(主要是航空器)的碰撞责任和对地面无辜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从技术角度看,前者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极小,所以航空战争责任一般是指对地面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从保险的角度来说,航空战争责任险是航空战争风险和航空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交叉结合点,即由于战争及相关风险造成的航空器对地面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中,航空战争责任险的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条款:

(1)AVN48B 战争、劫持及其他风险除外条款(War,Hi-Jacking,and Other Perils Exclusion Clause)

该条款始于1968年之后便被几乎所有的航空保险单采用(主要是应接受航空险业务的再保险人的要求),成为目前航空险保单的标准条款之一。下面是该条款的详细内容:

本保单不负责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索赔:

a)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的对抗(无论是否宣战),国内战争、叛乱、革命、起义、戒严令、军变或篡权或试图篡权;

b)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的反应或放射性物质或力量的战争武器的任何带有敌意性质的爆炸;

c)罢工、暴乱、民变或劳工骚乱;

d)任何一人或多人带有政治或恐怖主义目的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某主权力量的代理,也无论因而导致的损失或破坏是意外还是故意;

e)任何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

f)由于任何政府(无论是全民的、军事的还是事实上的)或者公共或地方权利机构的命令或在其命令下,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查封、管制、扣留、霸占或征用;

g)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体在飞行中进行劫机或任何非法抢夺或不正当执行对飞机或机组人员的控制权(包括任何企图进行这种抢夺或控制的尝试);

而且本保单不负责当飞机不在被保险人控制的期间因上述风险导致的索赔。当飞机在本保单除外地区之外的机场安全归还给被保险人并且完全适合运营时(这种安全归还是指飞机熄灭引擎并停稳的状态下,并且无任何胁迫),应当视为飞机已经恢复到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

(2)AVN52C航空责任扩展承保批单(ExtendedCoverage Endorsement(Aviation Liability))

对于航空责任保险,战争责任是通过“倒签批单”(write-backendorsement)的形式来承保的,即通过加贴批单的形式废除AVN48B条款,将除外的战争风险(不包括核风险)再度承保回来。“倒签批单”的标准条款最为通用的是Lloyd’s的AVN51和AVN52条款,前者针对战争机身风险(war risk hull),后者针对战争责任风险(war risk liability)。AVN52C是9.11事件前扩展承保飞机战争责任风险的标准条款,其详细内容如下:

1)尽管保单批注部分包括了战争、劫持和其他风险除外条款(AVN48),鉴于被保险人交纳了附加保费____,同意从____起,将AVN48条款除b)条之外的所有条目予以删除,同时执行本批单的条件。

2)该除外责任只适用于因删除AVN48条款的(a)条而扩展承保的责任范围:

此扩展保障范围不包括由加拿大和美国领土以外的任何形式财产的损失而引起的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于使用飞机引起的。

3)自动终止:对于下所列的扩展保障范围,该批单所扩展的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自动终止:

(i)全部保障范围——法国、中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中任何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ii)本批单因删除AVN48B条款a)条而扩展的责任范围——战争中任何使用了原子、核裂变、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武器的敌对性爆炸,不论这种爆炸发生在何时何地,也不论被保险飞机是否卷入;

(iii)针对任何一架被保险飞机的全部保障范围——该架被保险飞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征用。

若(i)(ii)(iii)中的情况发生时被保险飞机正在飞行,则本批单所提供的保障将持续到此飞机第一次降落且所有的乘客都离机时,除非本批单另行取消、中止或暂停。

4)更改和撤销

(a)保险人可以发出通知修改保费和/或地域限制,此通知自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七天时生效。

(b)上述第3条(ii)中所属的敌对爆炸发生后,保险人可以对本批单扩展的保障范围中AVN48B条款的(c)(d)(e)(f)(g)款中的任何一部分发出通知而终止,此通知自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48小时生效。

(c)本批单所扩展的保障范围可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发出通知而终止,此通知自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七天时生效。

(d)这里所指的所有通知均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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