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料
1、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户籍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户籍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1、由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2、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3、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
1、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2、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3、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1、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军人退役安置及户籍分布情况,分别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
2、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3、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4、 本人在新就业地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