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金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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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金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
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缴费基数按上一年的社保来看
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上海生育保险最新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于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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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上海生育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的
1、上海生育医疗费报销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④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贴报销标准
①从业妇女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
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6、申请人在上海市开立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上海市范围内任意银行);
7、生育保险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生育期间出现跨城市生产或异地临时生产怎样处理
生育期间如果出现异地临时生产,可持异地县级以上医院的出院小结/出生证明/急诊医疗费用明细等回上海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跨城市:回老家生产的话,是不可以报销相关分娩期间的费用的。
提醒:产检不在医疗保险类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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