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给孩子购买保险
为什么给孩子买保险
给孩子买保险已经是大多数粑粑麻麻的共识了。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到底为什么要给孩子买保险,只是盲目的随大流。
和成年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不一样,这里分享一下需要给小朋友买保险的三个主要原因,只有清晰了解购买保险的目的,才能更好的选购到适合的保险产品。
1、小朋友生性好动,没有什么危险意识,现在网上几乎每天都会爆出儿童意外伤害,父母悔不当初。(意外险)
2、现在的重大疾病有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向,小朋友若是不幸生了大病,就算倾家荡产,为人父母的都会全力以赴去治疗。(重疾险)
3、有人算过账,从孩子出生,到大学毕业,到独立工作所需要的花费是一笔巨大的金额。我们最好为小朋友准备教育基金,专款专用。(教育险)
保险的作用在于保障,以付出保费作为代价达到重大风险转移的目的,父母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求去为孩子购买不同的险种。
适合儿童的险种之间有何区别
重疾险
首先当然是重疾险,这是最受青睐的,它是目前我们家(上有老下有小)这种家庭结构应该优先考虑的商业险。
内地城市现在医保覆盖的还可以,但是面对重大疾病的时候,不够给力,比如说很多的治疗项目和药物都不能使用医保。所以我们都需要更牢固的风险防线,重疾险就是很好的一个补充。
一般来说,我们应该先保障成年人,因为我们是家庭顶梁柱,保护好了自己,其它家庭成员才有抗风险的能力。再就是小朋友,小朋友配置好重疾险,这份保障就跟随他一辈子了。
重疾险的价格,主要是跟年龄挂钩,越年轻买越便宜。
多次赔付:其中“加倍保”是什么意思呢?首先就是覆盖的疾病种类很全,达到113种,基本是无死角保障。除了保障范围广,它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多次赔付。我们前面说到,香港的保险理念还是比较先进的。因为现在医疗技术越来越发达,很多的重大疾病,现在都有办法控制甚至治愈了。多次赔付主要是希望,保障不是一次性的,而是能延续下去。
退保很多人虽然买了重疾险,但是肯定还是希望自己和家人平安健康,这种情况下,大家就会想,钱还拿得回来吗?
意外险: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粑粑麻麻可算是操碎了心。年纪小的时候怕掉床、怕爬窗、怕烫伤,年纪稍长后怕参与体育运动骨折、怕上下学过马路、怕出门旅游……香港的重疾险里,则涵盖了部分意外险的内容。
教育险
简单地说,教育险其实就是一款分红型的寿险产品,可以视为一个长线的理财产品。它人寿保障的成分是不高的,主要是用来实现财富长期的保值升值。
这里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给大家做说明。比如5年期的“隽升”,每年供款大概是1万美金,美元保单。
5年下来折算一下,总额大概是35万人民币。这35万可以做什么呢?在小孩18-21岁时,也就是他大学期间,可以每年提取10000美元作为教育金,在他30岁的时候再提取50000美元,作为他创业的基金,或是婚嫁金;余下的钱继续滚存,到他55岁直至100岁,每年提取1万美元养老。最后,这份保单里还有超过384万美金,可以留存给再下一代。
我们为孩子存35万的人民币,在这个物价飞涨的年代,可能什么也不是了,但如果我们买成这种教育险,还能在未来给他提供不少的支持。
大规模侵权的主要赔偿模式
赔偿受害人是对其救济的最佳途径。在具体应用中,救济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政府救济模式、基金模式、责任保险模式被各国广泛应用,以达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一)政府救济模式
大规模侵权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和受害人众多的特点,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同时,往往产生巨大的公共危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享有制度安排和制度实施的合法权力,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3]在大规模侵权发生初期,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而政府有着独一无二的公共资源,尤其是在重大的安全事故中,政府在事故的救援、灾难的控制和防止其发生连锁效应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政府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控制和处理,避免受害者的权益再次受到损害,防止事件的恶劣影响继续扩大。由于受害人数众多,波及范围广,在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后期,具有主导地位的行政部门与各方进行沟通处理受害人的救济赔偿问题,如赔偿方案与标准的制定等。目前,政府救济是最常使用的救济模式。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积极统计患病儿童,组织医疗机构对婴幼儿进行免费排查,对治疗费用进行先行垫付。政府组织22家责任企业成立了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针对受害家庭,主要由政府进行一次性补偿。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救济的运用堪称完美,但政府救济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不可作为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主导模式。政府救济模式所支出的资金为国家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也就是说,政府救济模式的资金由全民承担,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且与《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相悖。政府的介入时间是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后,政府救济是消极的救济模式,不能对大规模侵权者进行提前的预防与监督。
(二)基金模式基金模式
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收取特别的费用或者税收作为资金来源的赔偿基金,并用该基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及时、迅速等特点。在遭受大规模侵权损害时,受害人可以直接从基金中获得补偿,防止其陷入漫长而复杂的索赔诉讼之中。另外,在食品安全与环境污染方面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往往会存在后遗症等长期损害,为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进行持续关注,基金模式的救助可以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的必要救助。美国的基金救助模式应用相对广泛且较为成熟。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设立了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超级基金”。超级基金的资金来自对特殊行业企业征收的专门税款与少部分的联邦政府拨款。在受害人索赔过程中,责任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赔偿时,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可以向超级基金提出请求,支付医疗费用。但运行一段时间后,这种救济模式凸显出一些问题。在中国,这种救济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三鹿奶粉事件的医疗赔偿基金(由政府主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救济行为,其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能否适用还是未知。此外,救济基金资金的筹集渠道少,可能发生后续补充资金不到位的情况,那么就无法对受害人进行长时间救助,无法完整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责任保险模式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之责的保险。[4]12在事故发生前,责任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多数情况下,不会很好地履行防范风险的义务,而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需求,势必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监督,达到减少大规模侵权事故潜在成本支出的效果。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简化了事故的处理环节,使受害人可以及时快速的得到补偿,并且降低了诉讼的可能性,节省了处理事故的成本。与传统的侵权赔偿相比,责任保险模式可以更加快捷地满足被害人的救济需求。被害人可以省去举证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只需根据保险公司与责任主体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就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与政府赔偿相比,政府赔偿的金额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赔偿金会相对较低,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则具有同一性,事故的赔偿金额只取决于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不受地区经济的影响与限制。基金模式中,基金的来源有政府拨款、潜在责任企业的捐赠和民间个人捐款,这样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也不能用法律对资金进行规范,事故发生后,赔偿基金会对责任企业进行索赔与诉讼,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市场与行业的发展。在责任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会科学计算保费,对保险风险进行分散,相比基金赔偿模式具有可靠性与稳定性。大规模侵权责任主体,可以免于大部分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收取保费获益。责任保险将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散,减少了责任主体的赔偿压力。责任保险在几种大规模侵权赔偿模式中具有高效性、平等性与稳定性的优点,笔者建议将责任保险模式作为中国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救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