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委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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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的日子越来越好了,所以很多的家庭都会购买保险,保险能够在发生意外的时候给予我们一些补偿,而在保险中也有保险委付,那么保险委付是什么意思呢,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委付是什么意思

所谓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委付通常使用于海险,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保险委付的要件

委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

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被保险人放弃财产,交由保险人处置的提示。委付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应当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范。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时发出委付通知,除运费推定全损外,就丧失了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的权利,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

2)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设立委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则徒增当事人之间纠葛,有失委付简捷之主旨。并且,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必然使本已复杂的委付程序更加复杂,因此,的各国海商法明确规范委付不得附带条件。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范:“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

在推定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如果决定委付,就应将保险标的的全部予以委付,不能一部分委付,一部分不委付。这样既能防止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复杂化,又能防范被保险人仅委付对其不利的保险标的,从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的产生。

4)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

保险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力自委付的条件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例:如船裂捞油所需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向第三方的求偿权应由保险人享受,处理标的时超过保险金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如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权,所得的收益无论超过保险金额与否,都应归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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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它根源于财产合同的补偿性,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的必然结果。被保险人对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者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或者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保险赔偿,不能两者兼得。假如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赔偿,就应当将享有的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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