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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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经济损失采用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下面来仔细看看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吧。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式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范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企业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危机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紧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状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式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状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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