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合同是什么
物流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物流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物流保险协议书该怎么写?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物流保险合同是什么,供大家学习与参考。
物流保险合同是什么
物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物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物流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合同的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物流保险合同的特征
1)物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一般的民商合同所涉及的权益或者损失都具备相应的对等性,但是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肯定的,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则依物流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是不肯定的。由于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所以物流保险合同便具备了射幸性。
2)物流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一般民商合同完全或者紧要是由各方实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产生是以附合为主。即由合同的一方提出合同的紧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由于保险业的特点,使物流保险合同趋于定型性、技术性和标准化。物流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制出来,投保人若同意就投保,若区别意也没有修改其中某项条款的权利。即使有必要修改和变更保险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而不能完全按投保人的设想做出改变。
3)物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物流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保险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享有权利。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物流保险合同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保险费的义务。
4)物流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范的特定形式实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范,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紧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5)物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是指物流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物流保险合同无效,这在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中已做了专门的论述。
物流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物流保险合同的主体
1)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物流保险合同的人,行为能力的人,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含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物流保险合同,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企业,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是指以保险人订立物流保险合同,并按照物流保险合同的规范,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应该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
2)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物流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在物流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物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含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和人身受物流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具备保险利益的物流保险标的订立物流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即物流保险合同订立时,他是投保人,物流保险合同订立后,他便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具备保险利益的他人订立合同时,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
(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物流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我国受益人仅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3)物流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物流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通常包含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物流保险合同的客体
物流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一词也有称“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可保权益”等。我国立法称“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物流保险标的,因具备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在物流保险中,物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物流保险合同因失去客体要件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