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说到养老保险,我们大概都是熟悉的,因为这份保险在我们生活中非常的重要,但是什么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你知道吗?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养老保险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养老保险制度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两个条件:现行有效的养老保险法律和现存的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别
根据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和经营管理方式,可将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分为:
1.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筹集资金、国家授权的经办机构实行基金经营管理,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的历程中,与受益公民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公共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律关系,具备行政关系的特征,但又区别于行政经营管理法律关系。
2.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是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下形成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自愿储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自愿保险紧要指公民个人自愿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享受养老保险权利和承担养老保险义务的当事人。养老保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一般由养老保险法律直接规范。根据养老保险法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区别,其可分为养老保险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监管人。
一、养老保险的保险人
养老保险的保险人即养老保险的提给者、经营管理者或经营者。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或者委托的机构,其职责是依据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具体负责养老保险的受理、养老保险费的计收、养老保险金的给付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保险人,紧要有三种:一是在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保险人是国家授权或者委托的机构,如中国、日本、加拿大、美国和瑞士等;二是由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作为养老保险人,如新加坡、德国、瑞典等;三是由私营基金企业作为养老保险人,代表国家是智利、法国等。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充当保险人的模式。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养老保险工作。
二、养老保险的投保人
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即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和缴费人。在实行非缴费型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投保人,只有纳税人。其余各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均有投保人,包含雇主、雇员、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缴费人。从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践来看,养老保险的投保人有以下四种组合方式:一是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投保负担的方式,如英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这种方式最普遍;二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投保分担的方式,如法国、荷兰、葡萄牙、新加坡等;三是由雇主和国家投保分担的方式,如瑞典2000年以前就采取这种方式;四是完全由雇员个人投保的方式,如智利。
在我国,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范,我国养老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
三、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即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具备法定条件参加具体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从一般意义上说,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应是全体劳动者,但是,因受到各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制约,各国养老保险人的覆盖范围都经历了从小到大的进展历程。此外,由于各国养老保险的模式区别,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也有较大的差异。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养老保险人包含: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广大农民,限于目前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的现实,还难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由正在试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来覆盖。
四、养老保险的受益人
养老保险的受益人即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能是遗属抚恤金的受益人,或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产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受益人的规范显示了区别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延伸。
在我国,《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范,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职工对个人养老账户资产享有被继承权。
五、养老保险的监管人
养老保险的监管人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人,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行为和结果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根据各国养老保险法律的规范,养老保险的监管人可以是政府、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机构,也可以是专设机构(如审计部门),也可以是由雇主、雇员(工会)两方或者雇主、雇员(工会)和政府三方构成的委员会。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监管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此外,财政、审计部门也承担着养老保险的相关监督职责。另外,相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还要求,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社会监督。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包含行为和物。行为是指养老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提给的服务行为。例如,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经办机构(保险人)为缴费人(投保人)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并保护其完整、准确和安全。物,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紧要指现金,如养老金、病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也不排除其他物质补贴。如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范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我国相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行政法规、规章对养老保险法的客体作了专门详细的规范。
一、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筹集和经营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是依法征缴的用于养老保险支出的专项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与统筹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根据现行政策规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指政府对一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经营管理和使用。统筹层次的提高,可在较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按照大数法则分散养老危机,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危机的能力。从理论上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调剂范围越大,越利于分散危机。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进展不平衡且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所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有一个逐步提高的历程。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后的经营管理方式包含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金。这两部分基金可以开展相应的投入运营,但还缺乏完整的政策与法律规范。另一块与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基金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即中央社会保障储备金,这一部分基金已开展实质性的投入运营试验,2001年财政部与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方向包含四个方面: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入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满足老年人退休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紧要方向。由于养老保险的享受时间长,在给付期间不可避免会遇到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的状况,为保障退休者的实际生活水平与整个社会消费水平相适应,应根据物价指数与通货膨胀率的变动状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金的水平。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老龄化进展迅速,但出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大多数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水平只能维持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这一层次上。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16条规范,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是众多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来源,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而,必须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制度,防止被侵占、挪用、贪污。我国相关政策和现行行政规章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一般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和运营机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收缴、经营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接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接受行政、业务和社会监督。
二、养老保险费及其缴纳
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参加养老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养老保险费的确定紧要考虑的因素包含: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对这些因素综合考虑,以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相关政策明确,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交纳。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政府缴费为财政补贴,是在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的基础上,承担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的部分。
三、养老保险储备金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人口老龄化的时间性和结构性差异时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