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保险法
为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调节医疗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国开始实施医疗保险法。目前,很多人对医疗保险法不太了解,为此,下面一起来看看什么是医疗保险法吧。
什么是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法是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医疗保险法的特征
医疗保险法作为调整在医疗保险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相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以实现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为宗旨。我国宪法第45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进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上述规范赋予了公民一系列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疗保险法则是实现公民在患病时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法律保证。因为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举办的具备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这种医疗保险能保证参保人在生病时得到基本医疗服务,避免出现因病致贫:政府为此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以减少个人负担,提高参保人的保险待遇。
(2)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作为法律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其实质就是关于法律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而且以权利与义务对等为原则,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但医疗保险法属于例外。医疗保险法对保险金的筹集与支付的规范体现了参保人所享受的权利与他所承担的义务的不一致性。个人交纳保险金以其收入百分比而定,高收入者多交,低收入者少交,在保险金的支付上,却并不是根据交费多少而定。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支付保险金,这就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从单位所交纳的保险金部分来看也如此。比如说老企业的老人、病员多;新企业年轻人多,实际消耗医疗费用少,但两者交纳的标准却是一样的,这也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不能与不公平性划等号,它是实现医疗保险的保障性所必需的。
(3)法律关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强制性。任何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医疗保险法也不例外。但医疗保险法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其具体内容规范上:在参保人方面,凡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个人都必须投保,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必须接受投保,双方都没有选择余地;在保险金的征收方面,凡参加保险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依法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政府主管部门与有关各方协商制定,参与保险的各方无权更改保险费率;在医疗保险的经济利益方面,不是实行多投多保的原则,医疗保险的实质就在于对国民收入强制实行分配与再分配,以上强制性具体内容是其他商业保险法所没有的。
(4)法律规范的科学技术性。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要运用科学技术及经营管理知识作为依据。因此,医疗保险法的许多具体条款都将体现科学性内容,否则就难以做到公乎合理,甚至要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进展。
(5)法律规范的变动性。相对于其他法律规范而言,医疗保险法律规范富于变动性,而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一般地讲,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求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不应频繁修改。但是,一方面,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刚刚起步,各方面的工作都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主客观方面的经验尚不成熟,因此,还不能肯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实际状况。如果在法律法规的适用历程中发现了新状况、新问题,就应该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医疗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医疗保险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支付、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医疗保险法的紧要内容医疗保险立法的紧要内容包含:医疗保险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范围、比例、方式,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条件、标准和期限,医疗待遇支付的项目、方式和比例,医疗保险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规范与监督规则等。此外,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定点医院和药店资格,医生医院服务价格的规范等,都是医疗保险立法的内容。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医疗保险法中,指导医疗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等行为的基本准则、现阶段,全国许多城市都在探索试行以医疗保险为基本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并且已出台了——系列的法规、规章。尽管各地实际状况各不相同,实施方案各具特色,但有关医疗保险的法规规章都必须遵循一些能反映医疗保险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价值目标的一般性准则,以确保医疗保险事业向着健康的方向进展、然而,医疗保险立法又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在操作历程中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与国家宪法、法律及医疗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上都是医疗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思想。
2.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让受保障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医疗费用全由国家、企业包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在我们探索建立以医疗保险为内容的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必须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分担,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的权利享受者必须履行交纳一定比例费用的义务,而不能将医疗保险办成一种纯福利性事业,否则,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将会涸泽而渔、难以为继。
3.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产力进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和出产力进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保险立法工作一定要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医疗保障水平与国家的出产力水平相脱节就必然会影响两者的健康进展。
4.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原则
我国全面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即在医疗保险的性质、范围、目标、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范),统一领导并精心组织实施、如果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其事,政出多门、相互扯皮,那么,新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可能顺利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可能高效运行:在强凋统一性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事物的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 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的经济进展水平不—致: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城乡差别,即使在城镇居民之间也存在着行业,收入的差距;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方面,还存在着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差别?以上客观存在着的各种差别性决定了在建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程中,必须实行分门别类、分阶段实行的策略,允许存在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如果一开始就追求整齐划—势必脱离客观实际,势必形成表面上的统-掩盖实质上的盲目混乱局面。因此正确的做法应是基本原则上的统一性与具体方式步骤上的多样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