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9月末险资投资企业股权规模达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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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
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
二是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
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三是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
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四是明确资金性质要求
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
五是加强风险控制
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
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银保监会指出,将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