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取消险资可全面杀入股权市场负面清单规定“十不准”
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在此之前,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受到诸多限制。201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
新政打破了这一限制,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通知显示,保险机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此外,新政进一步明确,投资标的企业应属于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并购价值。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首先,从财务角度看,开展股权投资可以降低整个保险投资的头寸波动;其次,股权投资非常适合保险机构来做,虽然保险机构投资团队一般人员较少,专业性也相对较弱,很难大规模覆盖市场上的股票,但可以对小范围内的特定标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事实上,险资进行股权投资在国外已是一种久经验证的方式,但在国内尚处初级阶段。上述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在海外保险资金的运用过程中,这种集中性的股权投资方式长期来看是富有成效的。因此,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在当前去杠杆、产业整合的大背景下,保险资金从股权角度可以起到很大作用。
负面清单“十不准”
取消行业限制不意味放松风控
不过,取消险资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并不意味着将放松对险资股权投资风险管控。
负面清单明确规定,所投标的不得存在十类情形,包括三年内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核心人员流失、公司高管受到重大处罚等。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还直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的企业。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有关资质条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保险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私募股权机构或迎来重大利好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此次取消行业限制,意味着险资有望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重要资金来源。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证君,险资参与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投资,保险机构有很强的意愿去做这件事,会招聘专业人才做自主的直接投资,比如像人保、人寿等保险机构已有自己的股权投资平台;另一种方式是,保险机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GP)为桥梁去实现股权投资。
不过,上述保险业内人士也坦言,具备股权投资专业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并不在保险机构,因为股权投资最重要的就是估值,拥有定价能力的投资人集中在一些做主动性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中。这也意味着,保险资金会加大和知名的大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记者调研了解到,目前海外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大面积接触国内外的顶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这一背景下,国内的保险机构也会学习和利用海外的经验进行保险资金的配置。
具体到合作方式,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资金量较大的保险机构,会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这种FOF的形式可以延长保险机构的管理臂膀;而对于一些中小保险机构,由于欠缺专业投资能力,仅能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