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一方面,从无到有,监管体系逐步完善。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形成并初步发展。自1998年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建立以来,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期货监管体制逐步完善。2004年,证监会改变跨区域监管体制,实行按行政区域设监管局。同时,开始加强监管局监管职责,实施“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辖区监管责任制,并初步建立了与地方政府协作的综合监管体系。
另一方面,简政放权,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具体来看,大幅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今年9月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证监会已取消15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减幅达50%;提升产品注册效率方面,监管部门明确对诚信及合规风控水平较高、中长期投资业绩突出的基金管理人申报的常规公募基金产品实施快速注册;提高审批备案效率方面,清理52%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明文件从132项减少至63项,最大限度减轻监管对象负担。
与此同时,强化监管执法,监管威慑力不断提升。30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强稽查执法基础性工作,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集中力量查办了“琼民源”“银广夏”“中科创业”“德隆”“康得新”等一批大案要案,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建制度补短板持续推进监管转型
业内人士认为,资本市场监管不仅要符合注册制改革新要求,也亟需弥补违法违规成本低等短板。因此,必须全面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持续深化监管转型。
监管部门正抓紧推进自身改革,突出表现在构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制度,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提升稽查处罚效能。
“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贯穿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以及上市后监管全过程。”招商证券副总裁吴光焰说,在上市审核环节,细化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发行承销环节,主要强化网下报价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在上市后的监管过程中,优化信息披露制度。
专家称,注册制改革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定位,更加明确行政与市场的边界,特别是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把“不该管的”放权于市场,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在优化放管结合和改进服务上持续加力。这是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治本之策。只要是市场约束比较有效的领域,就要坚决放权给市场。”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强调,将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全面清理优化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阳光审批、透明审批”,加大各类“口袋政策”和隐性门槛清理力度;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急企业之所急,想投资者之所想,让资本市场监管更受欢迎、更暖人心。
全面“深改”营造良好生态
业内人士认为,“十四五”期间,在“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将“零容忍”上升到新高度、强化科技监管将成为证券期货监管改革的重点。
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体系方面,监管部门明确强调,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坚持整体设计、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原则,聚焦解决体制机制性障碍。
在监管制度方面,构建有利于注册制实施的监管体系。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表示,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涉及全市场各环节、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机制。加快监管职能转变,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能力,强化中介机构的全流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惩戒。同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此外,科技监管也是监管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管部门明确表示,推进监管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监管模式。加强对证券期货行业科技的监管,推动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区块链等创新金融科技的应用。证监会科技监管负责人日前透露,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引导,继续推进中央监管数据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登记托管基础设施建设试点、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等金融科技重点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持续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凝聚监管合力也是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11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专家指出,中央层面审议通过专门文件,对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予以统筹解决,无疑将极大提高政策执行力,提升监管威慑力,强化监管合力。
“一方面,证券犯罪刑事追责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针对证券案件的专门化机制安排有待完善。此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内外双向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需求在数量和复杂程度上都有显著提升,而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还需要优化,法律的域外适用制度也比较薄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