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性股权投资早期项目
11月13日,银保监会发文《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对险资在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限制,近20万亿资本蓄势待发,利好创投募资。
记者注意到,通知强调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匹配的责任准备金,表明监管有意对投资的稳定性加码;与此同时,成长期早期项目被允许投资,考验风险厌恶型险资风控水平。
有分析指出,目前尚未明确是否可以中途退出,因此属于保守条款,不排除机构间合作会商议中期退出条款,进而发挥杠杆作用帮助基金增厚投资收益。
明确资金性质,早期项目可投
据悉,11月13日下发的通知共有十大项内容,涉及概念、投资范围、负面清单、资金性质、风控和管理这六大内容。
事实上,管理层曾在今年7月就取消限制做了说明,本次通知实在推出工作细则。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资金性质被明确,意在强调期限匹配的重要性,而且放开早期项目投资,风控的要求将提高。”
“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这是通知显著突出的内容之一。从中可以发现,监管对于资金性质的合规要求已提升把关等级,确保资金投资安全性。
具体来看,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前述分析人士告诉记者,责任准备金一般跟随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期限,相对固定,“且列出十项禁令,让保险投资机构的评估操作具有方向,不至于出现投资期限不匹配的问题”。
此外,通知还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这意味着,与银行理财资本具有同样的低风险属性的险资,已经把投资范围扩大至风险级别更高的VC或天使阶段。由于企业早期经营和商业开拓的艰难,市场上针对早期投资的成功案例相对较少。
“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前述市场人士表示,不排除险资对早期投资的容忍度依旧偏低,“但从政策层面来说,放开投资的下一步就是要落实从严监管”。
据介绍,目前财政资金已开始考核股权投资的实际绩效,并且在今年予以加强。“接下来,险资的投资考核是否也要有明确的政策要求并对外公布有待观察,至少从信息披露和合规的角度而言,这样做有助于防止‘大水漫灌’。”
20万亿险资待配置,创投机构如何吸引?
有分析人士提到的“大水漫灌”绝非直投方式,且基于风险共担的原则,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参与股权投资,发挥母基金的作用。对于突然打开的资金入口,创投机构该怎么应对?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为两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
照此推算,保险资金的可用余额已接近20万亿,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不过从记者接触的情况来看,险资跟创投机构对接的难度依然较大,最主要的就是投资期限不匹配。
深圳某大型创投董事长告诉记者,保险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很大,在中短期险种上跟银行的短期理财规划基本相似,3~5年的期限甚至连一个基金投资周期都达不到,而关于探讨提前退出是否让利的话题时,不同意让利的很难在募资阶段争取险资投入。
这里的“让利”实际是指基金公司面对保险公司因期限难匹配要提前退出时,要求保险公司放弃或降低收益预期。通常来讲,如果在基金正常运行过程中,其他LP未选择提前退出时,个别LP的退出将部分让利或全部让利给剩余LP,“具体要看投资的年限,如果仅仅3~5年,可能只留本金,未到期(5~10年)的返银行利息”,上述董事长这样说道。
因此,险资能否在大面积铺开财务性股权投资之后适度让利给子基金,值得期待。据前述市场人士分析,不排除机构间合作会商议中期退出条款,进而发挥杠杆作用帮助基金增厚投资收益。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也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政策。通知最后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