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基金信息披露特征有哪些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入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作和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信息披露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3.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含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含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实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经营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入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入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入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区别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 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紧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投入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历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入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危机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入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危机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历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入组合、历史业绩和危机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经营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入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与此同时,潜在投入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危机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实行理性解析,进而实行投入选择。
(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紧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入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入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经营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由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入者无法对基金实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经营管理人的道德危机,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实行投入,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入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投入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进展。